菏泽审结"两高解释"颁布后当地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3-08-07 09:00:59
中国法院网讯 (王冬兰 徐龙震) 近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第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倒入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赔偿经济损失357494元。这也是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杨某通过其连襟被告人王某联系了樊某、张某等人,在雇主支付了3400元处理费用后,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574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王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杨某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494元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杨某通过其连襟被告人王某联系了樊某、张某等人,在雇主支付了3400元处理费用后,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574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王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杨某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494元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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