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威胁法官抗拒执行被司法拘留15天
2013-08-05 09:35: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梧州频道 | 作者:梁东波 覃强
  近日,被执行人何循勇因威胁、恐吓证人和法官并抗拒执行,被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

  申请人李燕与被执行人何循勇共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何循勇补偿人民币80000元给李燕,判决生效后,何循勇不履行付款义务,李燕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何循勇既不对其财产进行申报,又不履行义务,并对案件的审判法官和证人进行威胁、恐吓。当执行法官依法对何循勇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何循勇以判决不公正为由进行阻挠,并指使其妻子拖拉、咬伤一女执行法官。

  针对何循勇抗拒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进行证据固定后后,依法作出了对何循勇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交付执行。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与蛮横,等待他的将是15天的铁窗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