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3-07-25 15:29: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路某是一位中学教师。去年夏天,他为了摆脱一位情人的纠缠,将情人带至一公园内的湖泊边,劝说该女子跳进湖泊自杀身亡。他当时并未积极施救。请问,路某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路某主观上出于摆脱情人纠缠的动机,有意劝说他的情人自杀,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且不积极施救,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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