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斯沃特分析法”在司改纲要中的应用
2013-07-19 08:48: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娜编译
2009年8月,经土耳其司法部、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努力,土耳其发布了《司法改革行动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纲要》,全文已于2012年8月31日和9月7日分两期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对2009年至2013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做了部署。《纲要》中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十大任务,即: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职业化;改善司法管理制度;提振司法公信;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开发ADR机制和预防纠纷机制;改革监狱制度;完善融入欧盟的立法。
在制定《纲要》过程中,土耳其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使用了著名的“斯沃特分析法”(SWOT Analysis),保证了《纲要》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斯沃特分析法”为何物
“斯沃特分析法”是判断竞争能力、分析竞争形势的一种方法。运用“斯沃特分析法”,可以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重要的因素,包括优势因素(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机会因素(Opportunities)和威胁因素(Threats),通过调查罗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次序以矩阵形式进行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理论,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如对策、措施、方案等)。所谓“斯沃特分析法”(SWOT)正是这四个单词的缩写。
“斯沃特分析法”是美国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在此之前的60年代,虽然有人曾提出过SWOT分析中涉及到的内部优势和劣势、外部机会和威胁等因素,但只是对它们孤立地进行分析。而“斯沃特分析法”用系统的思想将这些看似孤立的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并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法的运用有利于人们对一个组织所处情境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并得出与之相应的具体对策。
二、对司法改革的科学分析
作为制定司法改革战略规划的第一步,必须对当前的形势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解答“我们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样一个问题。而“斯沃特分析法”作为形势评估的主要方法,正是为这个阶段准备的。在制定《纲要》过程中,“斯沃特分析法”着眼于总结归纳与实现司法改革预期目标直接相关的积极资源和消极资源,分析司法领域中可能存在的机遇和威胁,研究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状况,最终确定切合实际的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战略措施。
“斯沃特分析法”的对象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内部因素分析和外部环境分析。对于司法制度的内部因素分析涉及到司法部门主导下的内部环境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在这个大框架下司法制度的优势和劣势。所谓优势是指有助于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具有推动性的积极因素,而劣势则是那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制定《纲要》的过程中,土耳其司法部广泛征集了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意见,与很多机构作了联合问卷调查,与学校、研究机构密切合作,最终摸清了影响司法改革的各种因素。下面将这四类因素进行完整列举。
三、内部优势因素
1.已经培育了成熟的机关组织文化;
2.建立了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事务的国家司法信息系统;
3.土耳其司法部承担对立法的审查工作,检视其是否与土耳其法律体系一致,并就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提供审查意见;
4.司法部在法官和检察官高等委员会中拥有相应的地位;
5.依照宪法设立了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
6.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
7.战略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
8.工作团队具有使命感;
9.十分重视构建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10.刑事法律制度正在发展进步;
11.改革之后将吸收法官进入核心管理层;
12.司法系统在加入欧盟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3.司法部门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开展经常性的在职培训;
14.建立了具备先进技术的法医学机构;
15.司法部打算继续提高部内官员的学术研究能力,热切希望提高其外语水平。
四、内部劣势因素
1.法院超负荷运转及案件超期审理的现状;
2.司法部预算低于预期水平;
3.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充分保障;
4.人员短缺;
5.缺乏同时精通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业务的专家型官员;
6.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在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若干行政管理事务;
7.硬件设施和技术设备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
8.执行工作和破产执行办公室的运行存在问题;
9.司法便民工作不尽如人意;
10.仍有部分司法机构效率低下;
11.机关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12.公共关系工作比较薄弱;
13.缺乏沟通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
14.未完成全国范围内区域刑罚机制的建立;
15.某些领域中的立法较为混乱。
五、外在机遇因素
1.民众普遍支持司法改革;
2.经济及政治稳定;
3.修宪程序已经启动;
4.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国内法律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5.电子政务正逐步得到普及;
6.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比较广泛;
7.加入欧盟的程序基本完成;
8.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不断增加;
9.与国内外机构的合作得到加强;
10.土耳其司法学院正式成立;
11.执法机构的司法能力在不断加强;
12.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发展;
13.民主文化持续发展;
14.司法部门与民间团体合作的机会不断增加;
15.有关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日益加强;
16.“发展战略研究”引起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17.土耳其的青年一代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六、外在威胁因素
1.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并不尽如人意;
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法治理念尚未得到公众充分理解;
3.媒体有不当影响司法的趋势;
4.定罪案件与罪犯数量逐渐上升;
5.人事政策不够完备;
6.法律教育政策不能令人满意;
7.专家证人制度没有得到合理应用;
8.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式同其职能并不相符;
9.律师行业的人数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10.有组织犯罪案件数量逐渐上升;
11.失业、移民、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12.未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译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制定《纲要》过程中,土耳其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使用了著名的“斯沃特分析法”(SWOT Analysis),保证了《纲要》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斯沃特分析法”为何物
“斯沃特分析法”是判断竞争能力、分析竞争形势的一种方法。运用“斯沃特分析法”,可以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重要的因素,包括优势因素(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机会因素(Opportunities)和威胁因素(Threats),通过调查罗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次序以矩阵形式进行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理论,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如对策、措施、方案等)。所谓“斯沃特分析法”(SWOT)正是这四个单词的缩写。
“斯沃特分析法”是美国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在此之前的60年代,虽然有人曾提出过SWOT分析中涉及到的内部优势和劣势、外部机会和威胁等因素,但只是对它们孤立地进行分析。而“斯沃特分析法”用系统的思想将这些看似孤立的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并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法的运用有利于人们对一个组织所处情境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并得出与之相应的具体对策。
二、对司法改革的科学分析
作为制定司法改革战略规划的第一步,必须对当前的形势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解答“我们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样一个问题。而“斯沃特分析法”作为形势评估的主要方法,正是为这个阶段准备的。在制定《纲要》过程中,“斯沃特分析法”着眼于总结归纳与实现司法改革预期目标直接相关的积极资源和消极资源,分析司法领域中可能存在的机遇和威胁,研究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状况,最终确定切合实际的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战略措施。
“斯沃特分析法”的对象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内部因素分析和外部环境分析。对于司法制度的内部因素分析涉及到司法部门主导下的内部环境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在这个大框架下司法制度的优势和劣势。所谓优势是指有助于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具有推动性的积极因素,而劣势则是那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制定《纲要》的过程中,土耳其司法部广泛征集了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意见,与很多机构作了联合问卷调查,与学校、研究机构密切合作,最终摸清了影响司法改革的各种因素。下面将这四类因素进行完整列举。
三、内部优势因素
1.已经培育了成熟的机关组织文化;
2.建立了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事务的国家司法信息系统;
3.土耳其司法部承担对立法的审查工作,检视其是否与土耳其法律体系一致,并就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提供审查意见;
4.司法部在法官和检察官高等委员会中拥有相应的地位;
5.依照宪法设立了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
6.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
7.战略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
8.工作团队具有使命感;
9.十分重视构建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10.刑事法律制度正在发展进步;
11.改革之后将吸收法官进入核心管理层;
12.司法系统在加入欧盟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3.司法部门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开展经常性的在职培训;
14.建立了具备先进技术的法医学机构;
15.司法部打算继续提高部内官员的学术研究能力,热切希望提高其外语水平。
四、内部劣势因素
1.法院超负荷运转及案件超期审理的现状;
2.司法部预算低于预期水平;
3.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充分保障;
4.人员短缺;
5.缺乏同时精通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业务的专家型官员;
6.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在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若干行政管理事务;
7.硬件设施和技术设备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
8.执行工作和破产执行办公室的运行存在问题;
9.司法便民工作不尽如人意;
10.仍有部分司法机构效率低下;
11.机关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12.公共关系工作比较薄弱;
13.缺乏沟通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
14.未完成全国范围内区域刑罚机制的建立;
15.某些领域中的立法较为混乱。
五、外在机遇因素
1.民众普遍支持司法改革;
2.经济及政治稳定;
3.修宪程序已经启动;
4.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国内法律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5.电子政务正逐步得到普及;
6.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比较广泛;
7.加入欧盟的程序基本完成;
8.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不断增加;
9.与国内外机构的合作得到加强;
10.土耳其司法学院正式成立;
11.执法机构的司法能力在不断加强;
12.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发展;
13.民主文化持续发展;
14.司法部门与民间团体合作的机会不断增加;
15.有关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日益加强;
16.“发展战略研究”引起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17.土耳其的青年一代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六、外在威胁因素
1.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并不尽如人意;
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法治理念尚未得到公众充分理解;
3.媒体有不当影响司法的趋势;
4.定罪案件与罪犯数量逐渐上升;
5.人事政策不够完备;
6.法律教育政策不能令人满意;
7.专家证人制度没有得到合理应用;
8.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式同其职能并不相符;
9.律师行业的人数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10.有组织犯罪案件数量逐渐上升;
11.失业、移民、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12.未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译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