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外地罪犯
应及时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应及时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2013-07-19 10:1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我丈夫被外地法院判处缓刑,现在他回到老家。请问,对他的社区矫正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外地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核实他的居住地,在向他宣判时或者在他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他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告知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同时,应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他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他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答: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外地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核实他的居住地,在向他宣判时或者在他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他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告知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同时,应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他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他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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