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013-07-15 15:1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认毕某曾在某宾馆盗窃一部手机。在庭审时,毕某予以否认。请问,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事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不暴露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可以把采取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并在法庭上出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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