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浅析
2013-07-15 11:1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海朝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陕西省目前有农村留守儿童约130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11.8%。预计到2020年大约有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要进城务工就业,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多。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效果和社会问题,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犯罪等诸多问题。如何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又能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做些什么,笔者拟从留守儿童的现状入手,解读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出现的问题,从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浅析应该如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留守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保护 现状 对策

  一、现实困扰: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堪忧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孩子。留守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有:

  (一)法定监护人监管缺位

  农村留守儿童在监护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隔代监护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但这种监护方式存在如下的问题:一是由于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监护者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过多的宽容放任,而较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和教育,加之代理监护人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家教知识有限,难以承担起有效的家庭教育的职责,由于缺乏很好的家庭引导和教育,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环境、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2、上代监护  

  上代监护即把孩子托给亲朋好友、叔、婶、姑、舅。上代监护由于监护对象并非亲生,监护人在教养过程中难免有所顾虑,不敢严格管教。这样,上代监护也大多属于物质型和放任型的管教方式,容易养成儿童任性的心理行为。而对于较为敏感的儿童来说,又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而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 。 

  3、自我监护  

  由于没有上面两种条件,既没有隔代教养, 又没有亲戚朋友寄托, 独自把孩子留在家中。大多数情况是几个孩子在家,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了一群“有家的孤儿”。部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无人管教, 饮食无依,亲情空缺, 心理极不健康, 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日益成为问题儿童。这样的家庭教育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4、单亲监护  

  这种监护方式使得监护人的压力很大,家庭成员的外出增加了他们的劳动负担,他们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更多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根本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  

  (二)家庭及学校教育方法不当

  1、家庭教育观念、方式落后

  目前我国很少有人把教育孩子看作是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使教育权入宪也未能从思想深处改变这一观念,大部分人认为教育是作为家长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受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的限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教育方式难以适应孩子的成长,与孩子沟通交流较少,对孩子的思想动态、接触的大众媒介、生活的社会环境缺乏了解和监督,只关心吃穿,对教育无能为力,甚至有些还放任、纵容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留守儿童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另外,代理监护人往往过分依赖学校,而忽略了家庭的引导和教育,缺乏对留守儿童的正确引导,当他们在受到外部因素的教唆、引诱下,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理念滞后

  由于亲情缺失,农村的大部分留守儿童在性格方面不太健全,而农村的大部分学校由于受经济及师资力量的影响,加之农村学校教育偏位,重学绩、轻素质,片面追逐升学率的教育理念,学校的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把一些成绩不好的学生推向社会,未能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使留守儿童的心理空缺,导致农村部分留守儿童学业不良或性格缺陷。因此,对于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三)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由于缺少家庭的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一些孩子有逃学、旷课,参与不良团伙,沾染吸烟、喝酒、打架、赌博等不良行为,沉溺于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或娱乐场所等,这些不良行为又缺乏家长及时、正确的引导和帮助,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还有的留守儿童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到教唆、引诱,而逐渐导致出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有些地区,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比例已经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农村儿童的犯罪呈现团伙性、低龄化的趋势,主要以侵犯财产型为主,并表现出重复作案的情形,通过了解参与违法犯罪留守少年儿童的生活情况,发现他们常常出入游戏厅、网吧、赌博场所等,多有好吃懒做、贪图享乐的恶习,在物质利益驱使下,他们往往为满足钱财欲望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一旦遇到反抗,就会诉诸暴力。

  二、逻辑解读: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一)受监护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农村留守儿童一般由爷爷、奶奶等代为监护,一方面老年人在教育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孩子沟通少、思想交流少,很难适应孩子的身心成长,另一方面老年人常常有心无力,难以胜任监护职责。很多留守儿童在学习上无人帮教,生活上也无人像父母一样关爱,这些都导致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到严重侵害,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首先,在人格塑造方面,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形成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或自我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通过与父母的情感交流、互动而造成亲情的缺失,长此以往,大多数留守儿童出现情感冷漠,无法形成正常的情感,这实际上是情感教育的缺乏,必将影响留守儿童正常人格的形成;其次,在学习能力的培养方面,虽然很多农村父母的文化程度不高,对初中或初中以上子女的学习不能进行直接的辅导,但是对初中特别是小学阶段子女的学习还是具有一定的辅导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辅助职能,而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对子女的学习放任不管,或者只能在电话交流中叮嘱或训导,作用并不大,除了在学习上的直接辅导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子女的监管,使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

  (二)受教育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受教育权是每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农村的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的缺乏父母的关心,加之留守儿童代理监管人知识结构陈旧,学校教育管理理念滞后,农村地区学校受办学条件、思想意识、师资力量等因素制约,教学工作能开展好就算不错了,很难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心理辅导,许多孩子在性格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缺陷,因此,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及人生观的前提下,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行为的诱惑,主动或被动放弃学业,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留守儿童厌学、逃学、辍学现象严重。

  (三)其他权利缺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有些留守儿童在受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流向社会,有的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中;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和帮凶。同时,留守儿童在心理上大多存在亲情空缺的状况。留守儿童一般由亲戚、邻里进行隔代监管、代为监管,由于体力不支、知识欠缺,不够重视等原因,监护人大多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之类的浅层关怀,往往漠视孩子交流思想的需求,缺乏对孩子心理进行疏导的正确方法和措施,使的孩子在心理发展方面出现缺陷,这些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至于有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长期缺位导致社交能力不强,胆怯、自卑,感情冷漠等缺陷也将严重影响其将来人生。一系列现象表明,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其发展权受到严重制约,很难说留守儿童群体中的大部分将来能够不重复其父辈背井离乡四处打工的命运。

  三、路径探索: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几点对策(一)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因此,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或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及政府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配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积极创建“平安校园”、“绿色网吧”。同时把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不论案件大小,一律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惩处,加强执行兑现赔偿款项,确保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与其他部门形成长效的联络机制,定期的就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形成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

  (二)针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等开展法律宣传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利用 12.4法制宣传日、巡回审判、法律五进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履行法院职能,定期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等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宣讲,详细介绍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心理健康权等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同时,用留守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从侧面向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等告知监护人如何预防、如何教育正要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孩子要以心论心,注重教育感化,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他们掌握一些家庭教育方式和基本法律常识,切实履行教育本职。

  基层人民法院应结合涉及留守儿童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组织审判经验丰富又精通做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学校上法制课,一方面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青小年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周至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份组织30余名青年法官进校园,开展青年法官护校园活动,并在新浪微博开通了青少年维权微博,先后在周至县区域内的司竹中学、官村中学等多所学校开展法制讲座,受到了学生的较好反映。

  (三)建立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中心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借鉴美国、德国、葡萄牙等国的做法在基层法院建立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中心,接受留守儿童的咨询,对于走上或者即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救助。同时,还应定期去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心理咨询,听听他们的想法,看看他们的做法,减少他们的心理空缺,使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成长。

  (四)提高涉留案件的立案、审理效率

  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民事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有关留守儿童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时,应从亲情感化教育方面入手, 主动联系外出打工父母,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找出其子女犯罪的原因。对相关司法救助案件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减、免、缓交诉讼费措施,并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

  另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可以主动联系心理医生,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自愿讲出犯罪原因,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综上,以法律手段尤其是以司法方法全力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阐释及使之更好地指导实践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现有法律体系着力解决留守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为大局服务,为发展服务,力促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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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曹风云、江立方:《农村社会学》,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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