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炸物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3-07-09 15:0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频道 | 作者:陈福辉 卢平
  行为人运输、买卖黑火药供应他人办丧事放“三眼炮”之需,系用于区域性丧葬陋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当数量达到五千克以上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量刑。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被告人张代军驾驶摩托车将25千克黑火药运至冉茂美位于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平溪村的家中,将黑火药交给冉茂美用于贩卖。被告人冉茂美将25千克黑火药存放在家中。2009年6月14日,村民柳六学因继父死亡,家中办理丧事,向冉茂美购买2千克黑火药放“三眼炮”(又叫“三洋炮”或“三阳炮”,当地办理丧事的一种习俗);2010年2月2日,村民向瑞东因岳父雷世禄死亡,家中办理丧事,亦向冉茂美购买3千克黑火药放“三眼炮”。2010年12月10日,巫溪县公安局上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冉茂美家负一楼木柜内查获余下的黑火药20千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冉茂美家提取的疑似炸药(J0136)固体粉未中检出碳(C)、硫(S)、钾(K)等元素,硝酸根离子(NO3ˉ),以上成分可构成黑火药。公安人员于2011年1月5日将张代军抓获。

  裁判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代军、冉茂美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运输、买卖、存放黑火药共计2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张代军运输25千克黑火药给冉茂美,而后冉茂美将其中5千克黑火药出卖给他人,二被告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爆炸物不是为了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且涉案黑火药数量为25千克,故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冉茂美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查获的20千克黑火药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代军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二被告人撤回上诉。

  2013年1月7日,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张代军量刑偏重,遂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2013年1月24日,巫溪县人民法院裁定张代军案启动再审。巫溪县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办丧事时用黑火药放“三眼炮”系巫溪、巫山、奉节等地的一种习俗,能否理解为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办丧事用黑火药放“三眼炮”是当地一种习俗,张代军非法运输、冉茂美非法买卖黑火药是用于当地生活需要,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情节轻微,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代军、冉茂美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买卖黑火药25千克,且不是为了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张代军、冉茂美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不是为了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且数量超过5千克,应属“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一方面,法律采取列举式指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上述规定列举的“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行为,都是与普通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审判实务中认定“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时应注意对于“正常”的理解,把普遍适用、大多数人所需作为判定“正常”的标准,从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角度进行衡量。

  另一方面,区域习俗的需要不必然属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放“三眼炮”是巫溪县、奉节县等小范围地区丧葬习俗的组成部分,从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角度看,放“三眼炮”作为丧葬习俗的一部分,并不是丧葬习俗的必要需求,更不是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需要;从保护习俗的角度看,放“三眼炮”带有人身财产危险性和封建迷信色彩,不属于国家推崇的善良风俗,应归于丧葬习俗组成部分中的“陋习”,不应鼓励或支持;从区域范围的角度看,放“三眼炮”作为丧葬习俗组成部分存在的范围不广,适用的人群不多,更难以认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习俗的需要并不必然能够纳入“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特别是在枪支、弹药、爆炸物等高度危险物品的严格管制体制中,不能简单地以习俗需要为由规避责任。

  本案中,张代军运输25千克黑火药至冉茂美家中,而冉茂美将获得的25千克黑火药存放在家中,并将其中5千克黑火药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并非是为了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法院判决认定张代军、冉茂美犯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引导摒弃涉及爆炸物等高度危险品的社会陋习上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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