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障民生到公正司法 从法官与律师到法院与媒体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联想式回答记者提问
2013-07-04 20:06: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黎虹
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幕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接受了媒体的集中采访。
罗霄 摄
今天上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幕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接受了媒体的集中采访,就司法保障民生、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以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提问说:“我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民生审判方面有很多亮点,比如最高法院出台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还有打击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而且对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件进行庭审现场直播,这是不是说明人民法院下一步在民生保护方面会有更大的工作力度? ”
周强回答说,讲到对民生的保护问题,首先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人民法院60多年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坚持司法为民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民生。从法院工作来说,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民生的。
第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始终把民生案件的审理看作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做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我们认为“民生反映民声,公正牵动民心”。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保障民生。大家都知道,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制定了惩治危害环境、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这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第一个司法解释,严惩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行为,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的标准。比如对“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出重拳惩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方面的犯罪行为。又比如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当中,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司法解释规定,对一类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即犯罪。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环保民生问题,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三,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比如“三农”的案件、小微型企业贷款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民生,解决民生中的突出问题。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说:“刚才听了您的报告,内容非常多,非常精彩,也非常丰富,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一个观点:‘要严肃认真的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我们知道,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相继进入了司法程序,这是不是意味着人民法院正在通过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周强回答说: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各级法院就是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权益的实现,我们经常讲,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要求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为此,一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要严格地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正司法。三是在案件的审理当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利,使得案件审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四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进审理过程的公开、庭审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民商事案件执行的公开,通过公开来促进公正,通过公开推动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能够做到公正。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新京报记者提问说:“最近,周院长在很多公开场合,包括这次座谈会上都提到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刚才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您有所提及,就是您觉得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全国的各级法院还有哪些工作需要改进?对于您来说,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设想和新的思路?”
周强回答说,在追求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人民法院同律师,应该说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宪法的原则和诉讼法制度的设计,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律师的代理或者辩护,目的就是要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各级法院都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尊重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严格适用法律,对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庭审过程中,为了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要求诉讼参与人共同维护庭审秩序,通过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共同实现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同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方面,人民法院同新闻媒体有共同的追求,都寻找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虽然记者提出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但是周强由此联想到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他说,因此我们也强调,人民法院在工作当中,要遵守司法规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一定要以证据为依据。同时尊重新闻宣传规律,满足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要为舆论监督提供司法保障,通过舆论监督来促使法院更好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实现公正司法。这样,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借此机会,我们希望同新闻界的朋友们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为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华社记者提问说:“我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民生审判方面有很多亮点,比如最高法院出台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还有打击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而且对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件进行庭审现场直播,这是不是说明人民法院下一步在民生保护方面会有更大的工作力度? ”
周强回答说,讲到对民生的保护问题,首先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人民法院60多年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坚持司法为民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民生。从法院工作来说,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民生的。
第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始终把民生案件的审理看作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做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我们认为“民生反映民声,公正牵动民心”。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保障民生。大家都知道,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制定了惩治危害环境、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这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第一个司法解释,严惩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行为,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的标准。比如对“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出重拳惩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方面的犯罪行为。又比如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当中,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司法解释规定,对一类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即犯罪。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环保民生问题,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三,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比如“三农”的案件、小微型企业贷款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民生,解决民生中的突出问题。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说:“刚才听了您的报告,内容非常多,非常精彩,也非常丰富,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一个观点:‘要严肃认真的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我们知道,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相继进入了司法程序,这是不是意味着人民法院正在通过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周强回答说: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各级法院就是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权益的实现,我们经常讲,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要求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为此,一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要严格地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正司法。三是在案件的审理当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利,使得案件审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四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进审理过程的公开、庭审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民商事案件执行的公开,通过公开来促进公正,通过公开推动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能够做到公正。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新京报记者提问说:“最近,周院长在很多公开场合,包括这次座谈会上都提到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刚才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您有所提及,就是您觉得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全国的各级法院还有哪些工作需要改进?对于您来说,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设想和新的思路?”
周强回答说,在追求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人民法院同律师,应该说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宪法的原则和诉讼法制度的设计,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律师的代理或者辩护,目的就是要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各级法院都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尊重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严格适用法律,对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庭审过程中,为了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要求诉讼参与人共同维护庭审秩序,通过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共同实现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同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方面,人民法院同新闻媒体有共同的追求,都寻找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虽然记者提出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但是周强由此联想到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他说,因此我们也强调,人民法院在工作当中,要遵守司法规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一定要以证据为依据。同时尊重新闻宣传规律,满足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要为舆论监督提供司法保障,通过舆论监督来促使法院更好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实现公正司法。这样,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借此机会,我们希望同新闻界的朋友们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为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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