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普通程序中的常规性规定
2013-06-04 10:32: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永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它既不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件的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
围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和基本阶段,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判决书与裁定书的适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判决书是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作出判定。裁定书是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法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性问题,应使用判决书,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性问题,应使用裁定书,即我们常说的“实体驳、程序驳”。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断。民事决定书是解决特殊事宜,产生于诉讼之中或者诉讼程序之后。民事决定有别于民事裁定:前者是对特殊情况的判定,后者是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前者一律无上诉期,后者部分有上诉权。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均适用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书适用于下列事项:(1)解决是否回避问题。(2)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3)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4)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关于民事裁定、民事决定的救济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时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拘传、拘留、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起诉与受理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的起诉来启动,法院不依职权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原告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有可能变成现实的中间阶段,即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即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对起诉与受理应注意以下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不主动适用释明权,当事人只取得了抗辩权利。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的赡养费案件的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离婚诉讼被判决后,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后也要驳回起诉。
(三)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举证期间也就是提出证据的期间可以延长,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围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和基本阶段,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判决书与裁定书的适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判决书是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作出判定。裁定书是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法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性问题,应使用判决书,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性问题,应使用裁定书,即我们常说的“实体驳、程序驳”。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断。民事决定书是解决特殊事宜,产生于诉讼之中或者诉讼程序之后。民事决定有别于民事裁定:前者是对特殊情况的判定,后者是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前者一律无上诉期,后者部分有上诉权。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均适用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书适用于下列事项:(1)解决是否回避问题。(2)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3)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4)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关于民事裁定、民事决定的救济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时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拘传、拘留、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起诉与受理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的起诉来启动,法院不依职权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原告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有可能变成现实的中间阶段,即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即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对起诉与受理应注意以下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不主动适用释明权,当事人只取得了抗辩权利。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的赡养费案件的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离婚诉讼被判决后,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后也要驳回起诉。
(三)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举证期间也就是提出证据的期间可以延长,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