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获批准
确需征用草原应交植被恢复费
2013-06-03 10:08:2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百军 魏召松
“自治州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防止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自治州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每五年核定一次载畜量标准,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该条例作出上述规定。
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介绍,迪庆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地,是青藏高原生物分布最集中的地区,80%以上的青藏高原生物物种聚集于此。其中,草本牧草55科,243种;药用植物160科,867种。自治州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438万亩,其人均拥有量是云南省人均有效草原面积的6倍。近年来,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意识到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有了重大进展,取得了明显成效。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划区禁牧、轮牧、休牧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牧区草原生态恶化的势头已开始减缓,局部草原生态环境有所好转,牧民生计得到了改善。但是,草原生态“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格局尚未根本转变。草原生态资源受到破坏,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较为突出,草原退化,湿地面积萎缩,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导致有害生物入侵,鼠虫害不断加剧,给自治州生态环境建设和畜牧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充分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自治州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繁荣民族地区经济,提高牧区牧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增强民族团结,自治州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着重对草原监督管理的主体、草原保护和草畜平衡、规范草原占用行为、实行生猪圈养、解决有害生物入侵防止草原退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范的内容、程序合法,符合自治州实际需要。
据悉,草原监理机构和草原执法队伍是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落实者,没有监理执法机构和队伍,落实草原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目前,迪庆州没有单独的草原监理执法机构,现有执法人员仅为事业单位人员,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为公务员。因此,针对迪庆州草原建立体系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滞后的实际,条例第六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该条例;负责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草原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工作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在草原上取土、挖砂、采石、挖草皮、挖草煤、采集野生植物、采集牧草种子、烧砖瓦、开发旅游项目等事项。
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防止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自治州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每五年核定一次载畜量标准,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在征占用草原的办理程序、补偿标准、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等方面依照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该州实际,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对征收植被恢复费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给予补偿,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介绍,迪庆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地,是青藏高原生物分布最集中的地区,80%以上的青藏高原生物物种聚集于此。其中,草本牧草55科,243种;药用植物160科,867种。自治州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438万亩,其人均拥有量是云南省人均有效草原面积的6倍。近年来,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意识到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有了重大进展,取得了明显成效。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划区禁牧、轮牧、休牧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牧区草原生态恶化的势头已开始减缓,局部草原生态环境有所好转,牧民生计得到了改善。但是,草原生态“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格局尚未根本转变。草原生态资源受到破坏,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较为突出,草原退化,湿地面积萎缩,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导致有害生物入侵,鼠虫害不断加剧,给自治州生态环境建设和畜牧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充分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自治州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繁荣民族地区经济,提高牧区牧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增强民族团结,自治州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着重对草原监督管理的主体、草原保护和草畜平衡、规范草原占用行为、实行生猪圈养、解决有害生物入侵防止草原退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范的内容、程序合法,符合自治州实际需要。
据悉,草原监理机构和草原执法队伍是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落实者,没有监理执法机构和队伍,落实草原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目前,迪庆州没有单独的草原监理执法机构,现有执法人员仅为事业单位人员,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为公务员。因此,针对迪庆州草原建立体系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滞后的实际,条例第六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该条例;负责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草原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工作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在草原上取土、挖砂、采石、挖草皮、挖草煤、采集野生植物、采集牧草种子、烧砖瓦、开发旅游项目等事项。
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防止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自治州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每五年核定一次载畜量标准,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在征占用草原的办理程序、补偿标准、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等方面依照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该州实际,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对征收植被恢复费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给予补偿,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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