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建议
2013-06-01 10:4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洪宇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十分突出,学前教育收费乱象、教学内容小学化等现象越演越烈。学前教育已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呈现出来的特点与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等途径尽快研究和解决。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主要依据十几年前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行政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这是解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委托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法》,并将之纳入“十二五”立法规划。
《学前教育法》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1)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针。
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学制的一个独立阶段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应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
(2)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适时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3)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禁止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
(4)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建立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要明确学前教育的举办标准,特别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明确资质要求与准入要求,并确立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动态更新的机制。
(5)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的资格、职责与权利、身份与地位,聘任与考核等要求,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
(6)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幼儿教育课程标准。
应立法规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和实施纲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
(7)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
一方面,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其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及教师编制待遇培训等落实和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加大对各级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同时,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机构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机构。
(作者简介: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呈现出来的特点与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等途径尽快研究和解决。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主要依据十几年前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行政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这是解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委托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法》,并将之纳入“十二五”立法规划。
《学前教育法》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1)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针。
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学制的一个独立阶段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应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
(2)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适时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3)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禁止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
(4)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建立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要明确学前教育的举办标准,特别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明确资质要求与准入要求,并确立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动态更新的机制。
(5)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的资格、职责与权利、身份与地位,聘任与考核等要求,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
(6)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幼儿教育课程标准。
应立法规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和实施纲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
(7)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
一方面,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其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及教师编制待遇培训等落实和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加大对各级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同时,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机构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机构。
(作者简介: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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