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后如何向无证驾驶人追偿
2013-06-27 10:1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美芹
  王某某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00296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2011年12月11日,王某某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常某身体受伤。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常某因身体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4898元,同时因王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故赋予保险公司在赔偿案外人张某、常某后向王某某追偿的权利。2012年7月4日,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履行完赔偿义务,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某追偿为其垫付的赔偿款。

  分歧

  本案对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问题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向王某某追偿的比例是否以法院确定的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

  评析

  笔者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旨在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其与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一般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发生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事故中仅承担垫付性的责任,而致害人理应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垫付了保险赔偿款34898元,其在承担了垫付性责任后有权向应承担终局性赔偿责任的致害人王某某追偿。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地财险公司向王宝鑫追偿的比例是否以法院确定的王宝鑫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根据经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4898元,余款6423.63元,由王某某按85%的比例承担5460元,即上述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5%,而非全部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仅在该范围内免责,其剩余部分的责任仍要承担。

  对于此类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故应结合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加以确定。若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可主张全额追偿;若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仅可按责任比例追偿相应的数额。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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