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三方建立“一机制三制度”化解消费纠纷
2013-06-24 15:3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素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消委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精神,为有效整合调解资源,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今日与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和“三项制度”,做到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坚定“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到当地工商所或消委会进行调解,通过多元的调解疏导,化解消费纠纷,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事前参与,采取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或对调解结果司法确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实现消费矛盾的有效化解。并在南丹法院立案庭设立对消费纠纷调解结果快速司法确认的通道。
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规定调解衔接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会,对全县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当地消费纠纷诉调遇到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群体性消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消费纠纷诉调案件通报交流制度。南丹法院、工商局和消委会定期每月28日相互通报消费纠纷诉调情况,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建立建议书制度。南丹法院、工商局和消委会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建议书的方式,对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过程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和工作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坚定“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到当地工商所或消委会进行调解,通过多元的调解疏导,化解消费纠纷,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事前参与,采取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或对调解结果司法确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实现消费矛盾的有效化解。并在南丹法院立案庭设立对消费纠纷调解结果快速司法确认的通道。
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规定调解衔接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会,对全县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当地消费纠纷诉调遇到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群体性消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消费纠纷诉调案件通报交流制度。南丹法院、工商局和消委会定期每月28日相互通报消费纠纷诉调情况,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建立建议书制度。南丹法院、工商局和消委会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建议书的方式,对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过程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和工作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