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后索要"分手费" 男子以性爱照片勒索获刑
2013-06-18 10:52:15
中国法院网讯 (张春雷 赵菊梅) 6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恋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利用性爱照片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法院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被害人袁某接触。
2010年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袁某,之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2年12月份,袁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很生气,向袁某索要十万元分手费,袁某不肯给钱,李某便通过手机彩信向被害人袁某发送了两张其与被害人的性爱照片。两天后,袁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刑事拘留。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出具了保证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袁某建议对李某判处缓刑,并请求限制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和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结合案情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2010年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袁某,之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2年12月份,袁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很生气,向袁某索要十万元分手费,袁某不肯给钱,李某便通过手机彩信向被害人袁某发送了两张其与被害人的性爱照片。两天后,袁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刑事拘留。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出具了保证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袁某建议对李某判处缓刑,并请求限制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和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结合案情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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