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开庭时间如何确定?
2013-06-17 15:57:10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陈军玲 余志华
  问:

  我起诉张某物权纠纷一案,因为张某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向张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法院报刊登了公告,注明30日举证期满后第三天在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我翻阅报纸,公告刊登送达民事诉状等材料的时间是2013年6月8日,我没有看到人民法院报确定具体那一日开庭审理,请问我该如何计算开庭时间呢?

                              余干  杨某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应当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限。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二个月。具体实践中,刊登在报纸上一般注明送达时间为60日。公告送达为送达方式的一种。

  具体到本案,计算方式是这样的。6月8日当天不计算入60日以内。从6月9日开始计算60日的时间,至8月7日止60日的送达时间届满。从8月8日起开始计算举证时间,9月6日举证期满。9月7日为星期六,为举证期满的第一日,当天不审理案件,不影响计算开庭时间。9月7日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一天,9月8日为第二天,9月9日为第三天,9月9日为星期一,就是报纸上注明的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法院就是在9月9日开庭审理杨某诉张某物权纠纷一案。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