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2013-06-09 09:4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