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诈骗贪图日进斗金 "刷卡神器"刷出5年刑期
2013-06-07 11:0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吴春丽 王雪松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媒体上看到用复制的银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可以骗钱,于是在2012年10月左右购买了一台可以复制银行卡的机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之后,于同年11月上旬邀约同镇的被告人任某、田某一起外出实施诈骗。 2012年11月5日,由任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载周某、田某到达重庆市黔江区。次日,由周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冒充学校采购人员与在27队车站旁的菜市场经营鸡鸭生意的被害人汪某某商谈,任某、田某打听到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方便作案。7日上午,三被告人先后到职教中心踩点。后周某、田某回到黔江城区,周某冒充职教中心后勤主任,再次找到汪某某,假装与其订立鸡鸭肉供应合同,周某称学校用银行划账作为作为方式,要求汪某某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田某、周某在汪某某办理银行卡时偷看了其密码,周某又从汪某某处要过银行卡悄悄复制了该卡的信息。之后,周某将汪某某骗至黔江区职业中心,事先在此等候的任某冒充学校副校长,与汪某某商谈合同事宜,任某要求汪某某在其银行卡内存一定数量的现金显示其经济实力。后三被告人在其住宿的宾馆内利用复制的银行卡信息伪造了一张银行卡。后汪某某向自己的邮政卡内存入了50000元现金。当日下午14时左右,田某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联合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5次共取出人民币10000元,又通过转账方式将余下的40000元转到周某的银行卡上,再到联合街邮政储蓄银行柜台支取40000元现金。事后,除去开销后周某将骗取的现金平分给三人。2012年11月22日,三被告人窜至重庆市潼南县准备再次作案时,在该县潼南宾馆内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赃款50000元退还被害人汪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某、田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任某、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出谋划策,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并协调他人行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情节后,黔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些年,不乏出现银行卡莫名被消费、被盗刷的案例,被害人往往因放松警惕、轻信他人,致使罪犯有机可趁,对此,法官提醒,在刷卡消费、取现交易等时刻千万要保管好银行卡之类的贵重物品,刷卡不离开视线,防止银行卡被复制,蒙受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媒体上看到用复制的银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可以骗钱,于是在2012年10月左右购买了一台可以复制银行卡的机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之后,于同年11月上旬邀约同镇的被告人任某、田某一起外出实施诈骗。 2012年11月5日,由任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载周某、田某到达重庆市黔江区。次日,由周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冒充学校采购人员与在27队车站旁的菜市场经营鸡鸭生意的被害人汪某某商谈,任某、田某打听到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方便作案。7日上午,三被告人先后到职教中心踩点。后周某、田某回到黔江城区,周某冒充职教中心后勤主任,再次找到汪某某,假装与其订立鸡鸭肉供应合同,周某称学校用银行划账作为作为方式,要求汪某某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田某、周某在汪某某办理银行卡时偷看了其密码,周某又从汪某某处要过银行卡悄悄复制了该卡的信息。之后,周某将汪某某骗至黔江区职业中心,事先在此等候的任某冒充学校副校长,与汪某某商谈合同事宜,任某要求汪某某在其银行卡内存一定数量的现金显示其经济实力。后三被告人在其住宿的宾馆内利用复制的银行卡信息伪造了一张银行卡。后汪某某向自己的邮政卡内存入了50000元现金。当日下午14时左右,田某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联合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5次共取出人民币10000元,又通过转账方式将余下的40000元转到周某的银行卡上,再到联合街邮政储蓄银行柜台支取40000元现金。事后,除去开销后周某将骗取的现金平分给三人。2012年11月22日,三被告人窜至重庆市潼南县准备再次作案时,在该县潼南宾馆内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赃款50000元退还被害人汪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某、田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任某、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出谋划策,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并协调他人行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情节后,黔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些年,不乏出现银行卡莫名被消费、被盗刷的案例,被害人往往因放松警惕、轻信他人,致使罪犯有机可趁,对此,法官提醒,在刷卡消费、取现交易等时刻千万要保管好银行卡之类的贵重物品,刷卡不离开视线,防止银行卡被复制,蒙受损失。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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