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中院受理一起走私美国疫区冻品特大走私案
2013-06-07 07:50:03
     中国法院网讯 (林瑾)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走私来自美国疫区禁止进口冻品的特大走私案件,走私冻品共计1387500.04千克,价值人民币16884193元,偷逃税款总额达5574824.05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岚、李某忠等人预谋以海上偷运进境的手段为广州番禺区沙头街福泰冻肉店走私冷冻鸡爪、鸡翅等物品入境。

  同年5月4日上午8时许,李文忠在台湾省高雄港将原产地为美国的冻鸡爪、冻鸡翅等冻品打包后租赁台湾高雄名满渔业有限公司坦桑尼亚籍货轮BAISHUN号,由被告人林某德、NANA (印度尼西亚籍)、潘某福等人从台湾省高雄码头驾船出港,驶往被告人王某岚预先选定的福建省福鼎市沙埕港。

  同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武、魏某仁受被告人王某岚雇佣,在沙埕港将BAISHUN号货轮引航入港,靠泊在被告人周某管理的沙埕港八尺门码头。福泰冻肉店负责人谢某指派蔡某铁从广东汕头雇佣搬运工人前往八尺门码头搬卸冻品,指派杨某钦等人在八尺门码头清点货物,并装运上事先联系好的冷藏车运往福州市。被告人杨某勤及王某忠、李某林等人受谢某指派,在福州市东盛水产有限公司、鑫金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名成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海坛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冷库负责接收发运该批冻品。

  2012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岚等人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从台湾省高雄码头将80043.9千克冻品绕关运抵福建省平潭县东沃码头,后因被告人王某岚等人认为该码头卸驳不便捷、不安全等因素,与被告人周某商定八尺门码头为卸驳码头,每次支付卸驳费人民币5万元。先后于同年4月14日、4月24日二次分别将286361.5千克、468462.74千克的冻品(其中来自美国疫区禁止进口的冻品20680千克)从台湾高雄码头运抵八尺门码头,未经报关卸驳后运往福州市东盛水产有限公司等公司冷库临时寄存或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岚、林某德、NANA 、杨某勤、潘某福、陈某武、周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数罪并罚。

  目前,宁德中院已受理该案,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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