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及时主张权利 100万担保责任获免除
2013-06-05 16:3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王长平 汪萍
保证有期限,借款未还需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被免除,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损。6月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辉归还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周林要求被告熊有财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日,邓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为了使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周林要求邓辉的生意合伙人、经济实力雄厚的熊有财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对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未作约定。
借款到期后,邓辉因生意经营不善,损失巨大,已无归还借款的能力。但时至2013年4月25日,无奈之下的周林才把借款人邓辉和担保人熊有财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林与被告邓辉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邓辉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熊有财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熊有财的担保期限从2012年7月1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但原告周林在该期间却未曾向担保人熊有财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熊有财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其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债权人的借款将可能难以得到偿还。
2011年7月1日,邓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为了使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周林要求邓辉的生意合伙人、经济实力雄厚的熊有财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对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未作约定。
借款到期后,邓辉因生意经营不善,损失巨大,已无归还借款的能力。但时至2013年4月25日,无奈之下的周林才把借款人邓辉和担保人熊有财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林与被告邓辉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邓辉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熊有财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熊有财的担保期限从2012年7月1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但原告周林在该期间却未曾向担保人熊有财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熊有财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其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债权人的借款将可能难以得到偿还。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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