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重大课题申报办法
2013-05-28 08:54: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化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公正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确定了2013年度重大课题,包括10个审判理论和15个司法调研重大课题。所有课题公开向社会招标,欢迎社会各界踊跃申报。现将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课题申请和立项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事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课题类型、研究内容及资助经费

   1.课题分类: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重大课题分为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和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两种类型。

   2.课题研究内容:申请重大课题,题目必须从公布的课题选题中选定。

   3.课题资助经费标准:每个课题资助经费为6万元。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请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

   3.申请人须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

   4.每位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人民法院与教学科研机构合作的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四、研究期限和成果形式

   重大课题须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课题研究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分别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理论办或研究室,阶段性成果如发表的论文等应以附件形式同时报送。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3.研究报告完成后,应将纸质版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研究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利。司法调研重大课题的组织实施还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中有关课题管理的规定。

   六、申请办法

   1.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重大课题申请书》,一式8份。请登录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www.court.gov.cn)或中国法院网下载(www.chinacourt.org)。

   2.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3.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每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单独包装,并在封面上标明课题类别(审判理论重大课题或司法调研重大课题),统一打包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七、课题申请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截止。

   八、申请材料寄送

   请在申报截止日之前,将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书》一式8份(含原件1份、7份复印件)、资格证明(非A4纸大小的,需粘贴在A4纸 上)等申请材料分别寄送最高人民法院理论办(即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邮件发送题目格式为:课题类别+申请人,例如:审判理论重大课题+李某或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张某。

   审判理论重大课题请寄送最高人民法院理论办(即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联 系 人: 李晓民   代秋影

  联系电话: 67555931  6755592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100062)

   E-Mail: zgfylilunban@163.com

   司法调研重大课题请寄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联 系 人: 孙争鸣

   联系电话:6755721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Mail: sifadiaoyanketi@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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