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视角浅谈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
2013-05-21 14:2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沈长春
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credibility”,它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本文所指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法官)通过长期的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的诚实守信、公正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衡量标准就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案等事件的发生,却难以让人们对司法产生绝对的信任。本文就从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体现、现状和原因分析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等三方面作浅要探析。
一、司法公信力价值体现
1、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如果司法公信力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会愿意去相信法律、接受法律裁判的结果。
2、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司法公信力来支撑,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3、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紧密联系在一起,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无疑将对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产生好的影响,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当前所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各类新型、复杂的社会矛盾及纠纷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制裁犯罪、对财产利益调整和权利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追求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一点恰恰也是社会公众所追求的,他们希望通过司法的公正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在败诉时,也仍相信司法的裁决是公正的。然而,在当下司法现状,部分群众却对法院持否定甚至怀疑的态度,使得法院和法官处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司法公信力面临极大的挑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文书难以送达
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故意逃避送达甚至拒绝签收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过去的任何文书。虽然现在法律规定多种送达方式,但这并不能保证法院文书的及时、有效地送达,大大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比如有的多被告案件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只要有一名被告未能送达,就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并重新送达。这样的反复通知应诉,势必会让一些当事人开始认为“原来法院的传票也可以不作数的”。
2、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由于执行体制、机制、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及个别执行人员的消极不作为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的裁决成了“法律白条”,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胜诉难讨欠款,当街叫卖判决书的现象。判决书是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即由国家强制力约束制裁。强制执行作为司法权威的最有效体现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最终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
3、司法环境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表现在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但现实中,一方面法院的双重领导体制以及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由各级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及协调制度,使得在个案的处理上,人大、党委、政法委乃至各级政府有权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社会环境的干预,原、被告为获取最大的利益,动用各种关系说情或施以贿赂手段,目的是为了得到有利判决而不是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4、法官个人品质的不足
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不仅要本身形象没有问题,阅历和知识丰富,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保持自身的中立性来辨别是非、善恶、正义与不正义。部分法官在内心中有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法律仅仅是其裁决的“工具”,何乎公平、公正,不能做到司法为民,他们这样背弃法官的基本品质,将法律视之敝履,又如何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司法。
5、司法透明程度不高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各类活动都要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当前,因司法公开不到位,社会公众不了解事实真相而引发的无端的猜疑事件也不在少数。这些都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准绳,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及科学性还不高,部分法律存在滞后性和不灵活性等问题。立法机关应不断探索立法科学化道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制统一且完备。同时,对于国外好的法律制度,考虑将其本土化引入,以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律的完善和科学,才能为群众信服。
2、加强对司法人员及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教育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所以,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同时,对社会公众也要加大法律及各项法规的学习、教育,社会公众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监督司法,不制造舆论,他们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3、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
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将理论与审判实务紧密联系,促进其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二要加强廉洁教育,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使其廉洁办案;三要提供竞升平台,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基层优秀法官向中、高级法官逐级晋升平台,促使法官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和提高审判水平。四要树立好法官的外在形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首先应当从完善法官的外在形象做起,法官的外在形象是法官品质和素质的外在流露。五要明确惩戒方式。我国法官法规定的处分方式仅仅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而轻微违纪行为或违反道德的不当行为没有惩戒规定。因此,还应增加诫勉谈话、训诫、短期停止工作、调换工作岗位等惩戒方式。
4、保持司法的中立性
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至关重要。法院应加强内部机制改革,外树形象,使得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同时,法官们要努力排除外界公权力、当事人及媒体舆论的不适当的干扰,应以法律为第一性,否则司法没有中立性,法官们易产生心理压力,难以依法作出判决。
5、提高司法透明度, 立足公开司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审理和重大司法活动开展情况,逐步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和法院开放日制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与信任。当然,司法公开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要尊重和保护部分特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特别是离婚、争夺抚养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
四、结语
十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在提高司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司法公信力上见到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要坚持“三个至上”,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给群众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一、司法公信力价值体现
1、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如果司法公信力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会愿意去相信法律、接受法律裁判的结果。
2、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司法公信力来支撑,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3、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紧密联系在一起,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无疑将对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产生好的影响,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当前所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各类新型、复杂的社会矛盾及纠纷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制裁犯罪、对财产利益调整和权利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追求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一点恰恰也是社会公众所追求的,他们希望通过司法的公正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在败诉时,也仍相信司法的裁决是公正的。然而,在当下司法现状,部分群众却对法院持否定甚至怀疑的态度,使得法院和法官处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司法公信力面临极大的挑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文书难以送达
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故意逃避送达甚至拒绝签收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过去的任何文书。虽然现在法律规定多种送达方式,但这并不能保证法院文书的及时、有效地送达,大大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比如有的多被告案件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只要有一名被告未能送达,就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并重新送达。这样的反复通知应诉,势必会让一些当事人开始认为“原来法院的传票也可以不作数的”。
2、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由于执行体制、机制、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及个别执行人员的消极不作为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的裁决成了“法律白条”,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胜诉难讨欠款,当街叫卖判决书的现象。判决书是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即由国家强制力约束制裁。强制执行作为司法权威的最有效体现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最终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
3、司法环境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表现在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但现实中,一方面法院的双重领导体制以及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由各级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及协调制度,使得在个案的处理上,人大、党委、政法委乃至各级政府有权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社会环境的干预,原、被告为获取最大的利益,动用各种关系说情或施以贿赂手段,目的是为了得到有利判决而不是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4、法官个人品质的不足
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不仅要本身形象没有问题,阅历和知识丰富,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保持自身的中立性来辨别是非、善恶、正义与不正义。部分法官在内心中有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法律仅仅是其裁决的“工具”,何乎公平、公正,不能做到司法为民,他们这样背弃法官的基本品质,将法律视之敝履,又如何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司法。
5、司法透明程度不高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各类活动都要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当前,因司法公开不到位,社会公众不了解事实真相而引发的无端的猜疑事件也不在少数。这些都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准绳,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及科学性还不高,部分法律存在滞后性和不灵活性等问题。立法机关应不断探索立法科学化道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制统一且完备。同时,对于国外好的法律制度,考虑将其本土化引入,以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律的完善和科学,才能为群众信服。
2、加强对司法人员及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教育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所以,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同时,对社会公众也要加大法律及各项法规的学习、教育,社会公众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监督司法,不制造舆论,他们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3、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
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将理论与审判实务紧密联系,促进其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二要加强廉洁教育,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使其廉洁办案;三要提供竞升平台,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基层优秀法官向中、高级法官逐级晋升平台,促使法官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和提高审判水平。四要树立好法官的外在形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首先应当从完善法官的外在形象做起,法官的外在形象是法官品质和素质的外在流露。五要明确惩戒方式。我国法官法规定的处分方式仅仅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而轻微违纪行为或违反道德的不当行为没有惩戒规定。因此,还应增加诫勉谈话、训诫、短期停止工作、调换工作岗位等惩戒方式。
4、保持司法的中立性
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至关重要。法院应加强内部机制改革,外树形象,使得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同时,法官们要努力排除外界公权力、当事人及媒体舆论的不适当的干扰,应以法律为第一性,否则司法没有中立性,法官们易产生心理压力,难以依法作出判决。
5、提高司法透明度, 立足公开司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审理和重大司法活动开展情况,逐步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和法院开放日制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与信任。当然,司法公开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要尊重和保护部分特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特别是离婚、争夺抚养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
四、结语
十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在提高司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司法公信力上见到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要坚持“三个至上”,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给群众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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