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捕捉野鸟三十三只 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3-05-09 15:00: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武宁频道 | 作者:王忠燕
  本网5月9日获悉,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侯红根、甘良春因在禁猎期捕捉野鸟33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武宁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和3日晚,被告人侯红根、甘良春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天网、电瓶、喇叭等捕猎工具到武宁县甫田乡楼湖村10组的水田捕捉野鸟33只。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侯红根、甘良春猎捕的野鸟为野生黑水鸡,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案件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侯红根、甘良春处查获的15只野生黑水鸡已被放飞,另外18只死体黑水鸡被就地掩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红根、甘良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武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江西省保护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江西省保护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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