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毒贩大量贩卖"神仙水" 害人害己换重刑
2013-05-08 14:45: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韦华忠 曾海丹
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神仙水”案,这是该院近年受理的毒品案件中涉毒数量大、毒品类型新的一起重大案件。马山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韦青和张德在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对面黄某家租房同居。2011年7、8月份,韦青听说娱乐场卖毒品“K粉”很赚钱,就和张德商量贩卖毒品“K粉”,张德表示同意。之后,韦青就独自乘车到南宁、广东购买毒品“K粉”,回来与张德一起分装后拿到马山多家娱乐场贩卖。有时吸毒人员打电话向韦青购买毒品,其就驾驶自己的桂ANFXXX红色本田小轿车运送毒品到指定地点卖给他们。二人贩卖的毒品“K粉”的价格是100元一小包,800元一大包(28克),毒品“神仙水”的价格是150元或200元一支(白色小玻璃瓶)。
2012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德驾驶车牌号为桂ANFXXX本田牌轿车搭载韦青来到某商务会所门前,欲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韦青身上的手提包内查获13包净重39.20克的毒品可疑物和3瓶净重49.54克的黄绿色液体可疑物;从被告人张德的轿车内查获2包净重26.58克的毒品可疑物。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韦青、张德共同居住的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龙登5号出租房内查获25包净重32.55克的毒品可疑物。经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技术鉴定科检验,从韦青身上手提包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氯胺酮;从黄绿色液体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尼美西泮;从张德的轿车及两人共同的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氯胺酮。
马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青、张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非法贩卖,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达49.54克、氯胺酮98.3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青、张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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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水”,学名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俗称液态快乐丸,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能够刺激神经,起效快,可以使人精神处于极度亢奋或幻想状态,即使通宵达旦地歌舞狂欢也不知疲惫,但会迅速成瘾并严重损害健康,重则可能导致肝衰竭乃至死亡。
2010年,韦青和张德在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对面黄某家租房同居。2011年7、8月份,韦青听说娱乐场卖毒品“K粉”很赚钱,就和张德商量贩卖毒品“K粉”,张德表示同意。之后,韦青就独自乘车到南宁、广东购买毒品“K粉”,回来与张德一起分装后拿到马山多家娱乐场贩卖。有时吸毒人员打电话向韦青购买毒品,其就驾驶自己的桂ANFXXX红色本田小轿车运送毒品到指定地点卖给他们。二人贩卖的毒品“K粉”的价格是100元一小包,800元一大包(28克),毒品“神仙水”的价格是150元或200元一支(白色小玻璃瓶)。
2012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德驾驶车牌号为桂ANFXXX本田牌轿车搭载韦青来到某商务会所门前,欲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韦青身上的手提包内查获13包净重39.20克的毒品可疑物和3瓶净重49.54克的黄绿色液体可疑物;从被告人张德的轿车内查获2包净重26.58克的毒品可疑物。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韦青、张德共同居住的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龙登5号出租房内查获25包净重32.55克的毒品可疑物。经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技术鉴定科检验,从韦青身上手提包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氯胺酮;从黄绿色液体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尼美西泮;从张德的轿车及两人共同的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氯胺酮。
马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青、张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非法贩卖,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达49.54克、氯胺酮98.3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青、张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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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水”,学名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俗称液态快乐丸,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能够刺激神经,起效快,可以使人精神处于极度亢奋或幻想状态,即使通宵达旦地歌舞狂欢也不知疲惫,但会迅速成瘾并严重损害健康,重则可能导致肝衰竭乃至死亡。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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