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锁锁住店面 怠于维权扩大损失自担责
2013-05-06 15:16: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赣州频道 | 作者:曾垂胜
装修好的酒庄本在正常营业,却被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他人锁上了三把锁,致使酒庄数月无法营业,其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认定当事人因怠于行使自救权利排除妨碍,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李某与案外人钟某合作经营酒生意并以钟某名义承租王某座落在兴国县县城的店面两间及二楼住房一层,租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4000元,承租后原告将店面装修承揽给刘某。2012年7月14日,原告付给了刘某装修款62800元,刘某出具了收条。2012年8月13日,被告黄某等人以刘某欠其材料款为由强行用三把锁将该店面锁上,致使该店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和被告至2012年11月13日未将锁取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等人强行将原告李某店面锁上,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属侵权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租金、员工工资及经营损失60000元,难以确定,故酌情由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9000元。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60000元。李某认为被上诉人锁店面行为导致自己店面无法正常经营,店面租金、员工工资的直接损失可以直接认定,而正常经营的间接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损失仅9000元与事实不符。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经营的店面被锁,其对因租赁场所的合法占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其经营的店面虽然被锁,但其自己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不仅可能,而且成本不高。其完全有能力排除妨碍以避免店面被锁造成的经营损失扩大,但上诉人却未采取积极措施排除妨碍,故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李某要求赔偿店面被锁期间全部租金和人员工资损失,依据已然不充分,其要求赔偿店面被锁影响经营的间接损失就更不应获得支持。原判决酌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李某损失9000元合理。上诉人李某要求对其经营损失进行评估,不予支持。赣州中院遂二审驳回了店主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李某与案外人钟某合作经营酒生意并以钟某名义承租王某座落在兴国县县城的店面两间及二楼住房一层,租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4000元,承租后原告将店面装修承揽给刘某。2012年7月14日,原告付给了刘某装修款62800元,刘某出具了收条。2012年8月13日,被告黄某等人以刘某欠其材料款为由强行用三把锁将该店面锁上,致使该店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和被告至2012年11月13日未将锁取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等人强行将原告李某店面锁上,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属侵权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租金、员工工资及经营损失60000元,难以确定,故酌情由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9000元。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60000元。李某认为被上诉人锁店面行为导致自己店面无法正常经营,店面租金、员工工资的直接损失可以直接认定,而正常经营的间接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损失仅9000元与事实不符。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经营的店面被锁,其对因租赁场所的合法占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其经营的店面虽然被锁,但其自己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不仅可能,而且成本不高。其完全有能力排除妨碍以避免店面被锁造成的经营损失扩大,但上诉人却未采取积极措施排除妨碍,故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李某要求赔偿店面被锁期间全部租金和人员工资损失,依据已然不充分,其要求赔偿店面被锁影响经营的间接损失就更不应获得支持。原判决酌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李某损失9000元合理。上诉人李某要求对其经营损失进行评估,不予支持。赣州中院遂二审驳回了店主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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