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购房凭证抵押借款的定性
2013-05-03 09:17:27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 作者:李晓佩
  案情:肖某欠他人10万元高利贷,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经中间人介绍,于2012年1月12日向付某借款7万元,并与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为提高信用,肖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付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岳某、张某作为担保人。

  然而,肖某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拿到付某6.65万元后逃匿。当付某在催要第二个月利息联系不上肖某时,得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是肖某租别人的,遂报案。

  分歧意见: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肖某应定合同诈骗罪。肖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肖某与付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为取得付某信任,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付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侵犯了国家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肖某应适用合同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肖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肖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肖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肖某与付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况且,由于肖某还找岳某、张某作为担保人,付某可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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