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宣判销售病死猪肉案 五被告人获刑
2013-04-22 14:12:01
     中国法院网讯 (徐马建)  短短2个月,一个加工点就加工销售猪肉50余吨。看起来,这个数字不算惊人。但如果这些加工的猪肉都是来自病猪、死猪,并且事后被检测出含有多种致病性病毒呢?这恐怕就足够令人胆战心惊了吧。近日,此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几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年38岁的陈某系山东省临沭县人。2012年2月,陈某伙同陈某明(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决定共同从事加工病、死猪肉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后,陈某二人在江苏省东海县李埝乡租借一闲置冷藏厂,作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并联系陈某超、李某及陈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大量提供病死猪。

  之后,陈某超、李某又在新沂市、邳州市等地,分别联系尹某及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在当地低价收购病死猪,王某再次向张某及张某武(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病死猪收购。

  从陈某超、李某、尹某、张某等人处收购病死猪后,陈某二人便在简单加工后以猪肉、排骨、骨头等形式对外销售病、死猪,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陈某二人共加工销售50余吨,陈某超、李某、尹某、张某等人分别销售病死猪数万斤。

  2012年4月8日至10日,陈某等人相继落网。公安机关在抓获陈某等人时,当场查获张某及王某尚未售出的病死猪各为130斤和1800余斤;查获陈某超、李某从尹某等处收购的病死猪820斤;并在上述冷藏厂内查获陈某等人尚未售出的病死猪肉、猪排等20余吨及待加工的病死猪8吨多。

  经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从陈某超、李某、张某及王某等人处被扣押的病死猪样品中,检出猪瘟病毒核酸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均为阳性;从陈某等人处被扣押的病死猪、猪肉、猪组织等样品中,检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为阳性,且从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严禁销往市场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超、李某、张某、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陈某超、李某、张某、尹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超、李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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