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区别
2013-04-17 09:06: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华阴市频道 | 作者:雷名
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系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那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有什么不同呢?
一、依据的法律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其效力的案件,是当事人间的矛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得到化解,所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违背法律规定;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在认识上出现分歧时,由协议一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对协议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行为,是当事人间的矛盾,尚未得到解决,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就当事人的分歧作出评价。
二、管辖的法院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只能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不具有选择的权利;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可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或者在本地区影响程度、标的额是否巨大等因素来确定审级。当事人可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提起的时间及方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人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行为,不能单方申请,更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司法确认;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四、适用的程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可以提起上诉。
五、处理方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无需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受理后,则需要开庭审理,对合同是否有效,针对起诉人的不同或诉讼请求的差异,选择适用判决或者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般情况下,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被确认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给付的内容;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不具有执行内容。
六、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案外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是,不能归结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果系第三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即就是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也不能行使撤销之诉,只能行使案外人再审之诉。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没有该前提性规定。
七、其他方面的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称谓是申请人,确认裁定的首部格式书写上,无被申请人一行,案号挂“调确字号”;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当事人称谓是原告、被告,案号一般情况下挂“民初字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收到当事人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应当在到起诉状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立案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办理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系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那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有什么不同呢?
一、依据的法律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其效力的案件,是当事人间的矛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得到化解,所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违背法律规定;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在认识上出现分歧时,由协议一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对协议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行为,是当事人间的矛盾,尚未得到解决,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就当事人的分歧作出评价。
二、管辖的法院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只能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不具有选择的权利;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可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或者在本地区影响程度、标的额是否巨大等因素来确定审级。当事人可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提起的时间及方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人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行为,不能单方申请,更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司法确认;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四、适用的程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可以提起上诉。
五、处理方式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无需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受理后,则需要开庭审理,对合同是否有效,针对起诉人的不同或诉讼请求的差异,选择适用判决或者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般情况下,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被确认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给付的内容;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不具有执行内容。
六、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案外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是,不能归结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果系第三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即就是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也不能行使撤销之诉,只能行使案外人再审之诉。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没有该前提性规定。
七、其他方面的不同。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称谓是申请人,确认裁定的首部格式书写上,无被申请人一行,案号挂“调确字号”;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当事人称谓是原告、被告,案号一般情况下挂“民初字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收到当事人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应当在到起诉状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立案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办理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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