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对房屋登记资料有无实质审查职责
2013-04-16 09:13: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福林
【案情】
2009年2月开始至案发前,江西省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谢某负责分管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并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批复审工作和终审审批印鉴的保管、办理工作。2009年2月以来,54户申请人在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有51户利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户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的建房户,通过了谢某的房屋产权办证审批程序中的复审环节,最终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前述申请人如按正常建房程序建房,仍须交纳相关规费579.8792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对房屋登记申报资料的形式和真实性、有效性均负有审查职责。谢某在审批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审核,致使申请人通过利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其违章建筑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给国家造成巨额规费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被告人谢某仅对房屋登记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形式是否合法负有审查职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审查职责。其次,被告人已经履行了分管领导对资料齐全和形式合法的复审职责。本案导致涉案的违章建筑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造成规费损失的原因并不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是因为申请人故意使用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上述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谢某具有审核规划证真伪的职责。第一、法律上有明确规定。2008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负有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形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的义务。第二、从工作职责、工作实践中看,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明确规定,在受理环节不仅要收验证件齐全,还要初审证件真伪,在审批环节要进行全程审核,疑难问题终结处理,签署审批意见。
其次,在客观方面,谢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且给国家造成规费损失579.8792万元。谢某在明知申请人可能使用假规划证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并未履行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的法定职责,而是严重不负责任,草草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最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谢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国家规费损失人民币579.8792万元的后果是包括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内的各个相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上建房户盲目建设所共同造成的结果,属刑法理论上的“多因一果”现象,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谢某身为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产权产籍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造成500多万元的规费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玩忽职守责任,而其他部门、别的人员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并不能成为豁免被告人谢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虽然为假规划证办理房产证与规费损失之间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是造成规费损失不可缺少的原因之一,被告人谢某未认真、全面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与造成规费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故仍然属于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对规划证等房屋登记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尽认真审查的法定职责,最终造成国家规费损失579.8792万元,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对谢某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开始至案发前,江西省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谢某负责分管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并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批复审工作和终审审批印鉴的保管、办理工作。2009年2月以来,54户申请人在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有51户利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户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的建房户,通过了谢某的房屋产权办证审批程序中的复审环节,最终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前述申请人如按正常建房程序建房,仍须交纳相关规费579.8792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对房屋登记申报资料的形式和真实性、有效性均负有审查职责。谢某在审批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审核,致使申请人通过利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其违章建筑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给国家造成巨额规费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被告人谢某仅对房屋登记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形式是否合法负有审查职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审查职责。其次,被告人已经履行了分管领导对资料齐全和形式合法的复审职责。本案导致涉案的违章建筑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造成规费损失的原因并不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是因为申请人故意使用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上述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谢某具有审核规划证真伪的职责。第一、法律上有明确规定。2008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负有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形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的义务。第二、从工作职责、工作实践中看,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明确规定,在受理环节不仅要收验证件齐全,还要初审证件真伪,在审批环节要进行全程审核,疑难问题终结处理,签署审批意见。
其次,在客观方面,谢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且给国家造成规费损失579.8792万元。谢某在明知申请人可能使用假规划证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并未履行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的法定职责,而是严重不负责任,草草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最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谢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国家规费损失人民币579.8792万元的后果是包括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内的各个相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上建房户盲目建设所共同造成的结果,属刑法理论上的“多因一果”现象,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谢某身为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产权产籍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造成500多万元的规费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玩忽职守责任,而其他部门、别的人员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并不能成为豁免被告人谢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虽然为假规划证办理房产证与规费损失之间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是造成规费损失不可缺少的原因之一,被告人谢某未认真、全面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与造成规费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故仍然属于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对规划证等房屋登记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尽认真审查的法定职责,最终造成国家规费损失579.8792万元,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对谢某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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