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宰生猪价值1800余万 南昌一男子被处刑罚
2013-04-10 14:4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刘国华
2013年4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私宰生猪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被告人严某一直从事生猪宰杀活动。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严某伙同黄某(在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省二轻局”废旧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其中黄某负责提供场地、水电等,被告人严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期间,被告人严某从南昌市新建县、扬子洲、瀛上等地的生猪养殖户中收购生猪,总价值达1800余万元,而后在私宰点宰杀,猪肉销往南昌市各大菜市场,从中牟利。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于2011年7月20日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未经行政许可,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800余万元,扰乱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严某曾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严某一直从事生猪宰杀活动。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严某伙同黄某(在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省二轻局”废旧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其中黄某负责提供场地、水电等,被告人严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期间,被告人严某从南昌市新建县、扬子洲、瀛上等地的生猪养殖户中收购生猪,总价值达1800余万元,而后在私宰点宰杀,猪肉销往南昌市各大菜市场,从中牟利。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于2011年7月20日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未经行政许可,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800余万元,扰乱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严某曾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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