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不规范 处罚不合格药品制售单位效果不佳
地方药品质量公告被指形同虚设
2013-04-02 10:15:5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丁国锋 马超
□新闻追踪
3月14日、19日,本报视点版分别以《部分药企药品屡上“黑名单”仍安然生存 惩治力度小难遏药企生产劣药》、《药品生产销售环节对劣药危害性认识普遍不足 百姓用药安全境况令人担忧》为题,对百姓甚为关心的药品质量公告相关情况进行了独家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继续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情况不仅各地各异,而且药品质量公告的“含量”也大相径庭。此外,由于目前各地的药品质量公告大多在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发布,而没有通过大众媒体定期进行公布,受众关注度十分有限,群众几乎没有更为便利、直接的知晓途径。业内人士表示,药品质量信息公开状况令人堪忧,直接导致了公众对部分生产流通环节的企业、医院、药店监督效果低下,屡屡上榜的问题企业甚至是我行我素,毫无改观。
劣药处罚决定难公开
通过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2012年已经发布的7期药品质量公告进行梳理,记者对药监部门究竟是如何抽选药品样品的,抽到的药品被检验为不合格药品后,对供样单位究竟有没有进行处罚发出了疑问。
“通常情况下,抽选哪个厂家生产的哪种药品作为药品样品,没有必然性。但通常情况下会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某一类药品出现了问题,比如毒胶囊事件,或者以往有不合格的某种药品,我们会加大对这类药品的抽取。”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还有一种,就是随机抽选,这种基本就没什么规律了,抽到哪家就是哪家。”这位负责人说。
当记者问到对于抽到的药品被检验为不合格药品,对供样单位是否一定会进行处罚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具体处罚是由供样单位所在的区县药监部门来操作,肯定会处罚,如果不处罚,那就是行政不作为”。
在江苏省7期药品质量公告中,盱眙县第三人民医院作为供样单位,共有3期“榜上有名”。“这个我们当时都是处罚过的,依据就是药品管理法,肯定处罚过。”盱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沈队长告诉记者。
处于药品销售环节的江苏嘉亿医药有限公司作为供样单位则有两期“上榜”。“当时对我们公司处罚过,就是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不过对我们影响不大,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该公司质量部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质保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更是直言不讳,“处罚肯定是处罚的,但是对我们没有影响。因为责任不在我们,我们直接找厂家就行”。
对于能否看到对这些供样单位的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目前还不行,不是想看就能看的。
群众难获悉质量公告
记者3月26日下午登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7期药品质量公告发现,面对众多普通百姓,这些公告的浏览次数可以用少得可怜来形容。其中,浏览次数最多的一期是2013年2月6日发布的2012年第3期,共266人次。而最少的一期则仅有16人次。
“什么是药品质量公告?我不知道啊,从来没有看到过。我只在电视上看到过曝光的什么毒胶囊、毒药水。”在南京大方巷海王星辰药店买药的刘大爷说。
记者采访发现,不仅老年人等不会上网的人不知道药品质量公告,一些年轻人也不知道。“不知道在哪里能看到药品质量公告。”到鼓楼医院看病的一名女大学生一脸茫然,“即使看到了有什么用啊,你知道那些不合格的药品是不是都公布出来了?现在假药打击这么厉害,还不是一样有人生产和销售?就像地沟油一样,都吃进老百姓的肚子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有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在哪里发布,每年要发多少期。目前来说,面对公众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我们就是在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但记者浏览多个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发现,各省市的药品质量公告发布情况差异很大,大部分对公告流于形式。
如重庆市药监部门2012年发布了两期,2010年发布了两期,2011年就查不到相关内容。而辽宁、安徽、吉林、江西能查到的最新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分别是2010年、2008年、2007年、2005年,近几年是否发布不得而知。仅浙江省药监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内容较为详细,发布周期也较为密集,近几年每年都发布4期以上。
需要关注的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部分药监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根本就查不到本地区的药品质量公告,如上海、河北、新疆、云南、江西等省,仅是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质量公告。而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无论是本省的药品质量公告还是国家的,记者都查不到。
江苏省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不少省级药监部门公告不完整或没有进行公告,直接涉及行政不作为,期待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以重视关注,及时加以改进。否则误买劣药的患者则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针对药企、医院及药店的制售劣药行为如何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查处机制,将直接关系到药品安全机制的完善建立。
3月14日、19日,本报视点版分别以《部分药企药品屡上“黑名单”仍安然生存 惩治力度小难遏药企生产劣药》、《药品生产销售环节对劣药危害性认识普遍不足 百姓用药安全境况令人担忧》为题,对百姓甚为关心的药品质量公告相关情况进行了独家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继续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情况不仅各地各异,而且药品质量公告的“含量”也大相径庭。此外,由于目前各地的药品质量公告大多在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发布,而没有通过大众媒体定期进行公布,受众关注度十分有限,群众几乎没有更为便利、直接的知晓途径。业内人士表示,药品质量信息公开状况令人堪忧,直接导致了公众对部分生产流通环节的企业、医院、药店监督效果低下,屡屡上榜的问题企业甚至是我行我素,毫无改观。
劣药处罚决定难公开
通过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2012年已经发布的7期药品质量公告进行梳理,记者对药监部门究竟是如何抽选药品样品的,抽到的药品被检验为不合格药品后,对供样单位究竟有没有进行处罚发出了疑问。
“通常情况下,抽选哪个厂家生产的哪种药品作为药品样品,没有必然性。但通常情况下会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某一类药品出现了问题,比如毒胶囊事件,或者以往有不合格的某种药品,我们会加大对这类药品的抽取。”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还有一种,就是随机抽选,这种基本就没什么规律了,抽到哪家就是哪家。”这位负责人说。
当记者问到对于抽到的药品被检验为不合格药品,对供样单位是否一定会进行处罚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具体处罚是由供样单位所在的区县药监部门来操作,肯定会处罚,如果不处罚,那就是行政不作为”。
在江苏省7期药品质量公告中,盱眙县第三人民医院作为供样单位,共有3期“榜上有名”。“这个我们当时都是处罚过的,依据就是药品管理法,肯定处罚过。”盱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沈队长告诉记者。
处于药品销售环节的江苏嘉亿医药有限公司作为供样单位则有两期“上榜”。“当时对我们公司处罚过,就是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不过对我们影响不大,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该公司质量部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质保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更是直言不讳,“处罚肯定是处罚的,但是对我们没有影响。因为责任不在我们,我们直接找厂家就行”。
对于能否看到对这些供样单位的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目前还不行,不是想看就能看的。
群众难获悉质量公告
记者3月26日下午登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7期药品质量公告发现,面对众多普通百姓,这些公告的浏览次数可以用少得可怜来形容。其中,浏览次数最多的一期是2013年2月6日发布的2012年第3期,共266人次。而最少的一期则仅有16人次。
“什么是药品质量公告?我不知道啊,从来没有看到过。我只在电视上看到过曝光的什么毒胶囊、毒药水。”在南京大方巷海王星辰药店买药的刘大爷说。
记者采访发现,不仅老年人等不会上网的人不知道药品质量公告,一些年轻人也不知道。“不知道在哪里能看到药品质量公告。”到鼓楼医院看病的一名女大学生一脸茫然,“即使看到了有什么用啊,你知道那些不合格的药品是不是都公布出来了?现在假药打击这么厉害,还不是一样有人生产和销售?就像地沟油一样,都吃进老百姓的肚子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有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在哪里发布,每年要发多少期。目前来说,面对公众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我们就是在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但记者浏览多个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发现,各省市的药品质量公告发布情况差异很大,大部分对公告流于形式。
如重庆市药监部门2012年发布了两期,2010年发布了两期,2011年就查不到相关内容。而辽宁、安徽、吉林、江西能查到的最新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分别是2010年、2008年、2007年、2005年,近几年是否发布不得而知。仅浙江省药监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内容较为详细,发布周期也较为密集,近几年每年都发布4期以上。
需要关注的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部分药监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根本就查不到本地区的药品质量公告,如上海、河北、新疆、云南、江西等省,仅是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质量公告。而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无论是本省的药品质量公告还是国家的,记者都查不到。
江苏省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不少省级药监部门公告不完整或没有进行公告,直接涉及行政不作为,期待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以重视关注,及时加以改进。否则误买劣药的患者则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针对药企、医院及药店的制售劣药行为如何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查处机制,将直接关系到药品安全机制的完善建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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