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013-04-02 07:12: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记者4月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批复中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批复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记者获悉,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一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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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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