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来加强保护历史建筑
2013-03-28 16:53:2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许祖华
在日前举行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对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等进行保护。
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介绍,近年来,由于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还不够,一些极具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不少见证现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这种情况亟须改变。
为加强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陕西省在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申请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的建筑;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的,应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资料保存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前应公示。
条例草案还对优秀现当代建筑的保护作了规定。
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介绍,近年来,由于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还不够,一些极具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不少见证现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这种情况亟须改变。
为加强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陕西省在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申请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的建筑;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的,应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资料保存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前应公示。
条例草案还对优秀现当代建筑的保护作了规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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