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可以索赔吗?
2013-03-22 14:42:18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军娜
  问:2013年3月9日我母亲路过一超市,看见门口摆放了一堆罐头,旁边张贴了一张买一送二的广告,称是刚过期几天的食品,我母亲贪图便宜,就买了三瓶。谁知第二天我母亲吃后就上吐下泻,送到医院检查确定是吃了过期变质的罐头导致急性肠胃炎,住院花费医疗费800多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卖罐头的超市赔偿医药费吗?

                               分宜 刘某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已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告知或是否降价,或消费者是否自愿,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故你有权要求销售罐头的商家赔偿医药费。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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