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担保借款 法院判决连带清偿
2013-03-21 09:2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眉县频道 | 作者:李伟 闫占彬
  3月19日,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齐镇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担保人因碍于情面担保借款,而与借款人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刚(系化名)原是陈华(系化名)雇佣的司机。2008年3月王刚辞去工作,前往广州打工,但两人仍保持着良好的朋友关系。2011年春节期间,王刚接到陈华的电话,请他到饭店吃饭。席间陈华向吴明(系化名)借钱。吴明当场答应,但在借钱给陈华的时候,提出要王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为考虑到陈华和自己是多年好友,虽然和吴某明素不相识,但王刚还是不假思索地在这张六万元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之后,因陈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吴明就将陈华告上了法院,而王刚作为担保人,也成了被告。焦急万分的王刚去找陈华的时候才发现,陈华不知何时已经消失无踪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明与被告陈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被告陈华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王刚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第三人担当保证人亦是一件常事。但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担保人享有在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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