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重要保证
2013-03-16 12:27: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斌
3月10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近年来, “两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文明司法方面不断进步,这是走向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审议中,“法治中国、司法公正”成为代表们不约而同关注的热点。郑功成代表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明晰司法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解决好体制机制性障碍;实现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应为提升立法质量作出独特贡献;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公正信念教育,加大执行力度,使判决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树立司法权威。
代表们认为,报告中反映的结案数据凸现了“两高”的工作强度很大、工作效果突出,有着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来自律师界的代表李泽林和李亚兰分别建议,各级法院应尽快完善立案审查工作;要研究和调整案件的统计方式;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解决现存的涉及“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纠纷行政裁判不统一的问题;要简化案件执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可在履行期届满后直接强制执行。
就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建议,周有财代表提出,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法官单独序列,适当提高法官待遇,稳定法官队伍;改进司法外部环境,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尽快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确有过错的办案法官予以责任追究。
“司法做不到公正,为民就是空话。”张亚英代表针对目前存在司法能力与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体制机制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司法装备建设与司法目标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队伍建设与人民群众期望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两高”应把握正确方向,突出人民性,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提升队伍素质,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塑造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司法理性决定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行为。”杨震代表说。他认为,执法的最高境界是合理合法合情,只有做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才能实现中央提出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才能展现法的人性之美和理性之光。
审议中,“法治中国、司法公正”成为代表们不约而同关注的热点。郑功成代表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明晰司法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解决好体制机制性障碍;实现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应为提升立法质量作出独特贡献;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公正信念教育,加大执行力度,使判决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树立司法权威。
代表们认为,报告中反映的结案数据凸现了“两高”的工作强度很大、工作效果突出,有着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来自律师界的代表李泽林和李亚兰分别建议,各级法院应尽快完善立案审查工作;要研究和调整案件的统计方式;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解决现存的涉及“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纠纷行政裁判不统一的问题;要简化案件执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可在履行期届满后直接强制执行。
就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建议,周有财代表提出,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法官单独序列,适当提高法官待遇,稳定法官队伍;改进司法外部环境,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尽快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确有过错的办案法官予以责任追究。
“司法做不到公正,为民就是空话。”张亚英代表针对目前存在司法能力与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体制机制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司法装备建设与司法目标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队伍建设与人民群众期望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两高”应把握正确方向,突出人民性,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提升队伍素质,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塑造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司法理性决定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行为。”杨震代表说。他认为,执法的最高境界是合理合法合情,只有做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才能实现中央提出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才能展现法的人性之美和理性之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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