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的力量也要“倍增”
2013-03-16 12:0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广
提案名称:《关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助力可持续发展社会建设的提案》 提案人:段祺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
“对生态环境的持续关注,实际上是反映了人们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切忧虑。”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段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无忧虑地指出,“PM2.5,这个几年前还是一个在专业机构中才会出现的词语,现如今已经是广大老百姓对环境污染深表痛恶的代名词。”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段祺华很自然地谈到了如何运用法律来预防环境污染的问题。他认为,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立法,对于减少污染源,保护碧水蓝天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公众参与“环评”缺乏制度保障。该法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究其根源,这些不足是立法者环境理念存有偏差的反映。
“民主、公开、透明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段祺华表示,应着力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搞“环评”的现状,让老百姓充分参与其中,让“环评”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共同还大家一个蓝天。
他建议,从如下几点着手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严格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从而主动监督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段祺华很自然地谈到了如何运用法律来预防环境污染的问题。他认为,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立法,对于减少污染源,保护碧水蓝天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公众参与“环评”缺乏制度保障。该法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究其根源,这些不足是立法者环境理念存有偏差的反映。
“民主、公开、透明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段祺华表示,应着力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搞“环评”的现状,让老百姓充分参与其中,让“环评”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共同还大家一个蓝天。
他建议,从如下几点着手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严格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从而主动监督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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