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法院首次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执结案件
2013-03-15 15:4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赣州频道 | 作者:谢金荣
3月14日,随着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县办事处将被执行人曹某夫妻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寻乌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账户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得以执结。这标志着该院打破传统,首次采取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据悉,这也是赣州市首例执行住房公积金案件。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皆系寻乌县某中学教师,两人是同事关系且平时关系较好。201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曹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曹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后曹某与同为教师的妻子出走,下落不明。2012年3月30日,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曹某夫妇两人按自动离职处理。随后,罗某向法院起诉并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依法扣划了曹某的3770元银行存款后,发现曹某夫妇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僵局,执行人员并未放弃。考虑到曹某夫妇在作为教师期间都曾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执行人员提出了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方案。法院领导也高度重视这一执行方案,多次带领执行人员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县办事处协调,最终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县办事处认同了法院的执行方案,使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皆系寻乌县某中学教师,两人是同事关系且平时关系较好。201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曹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曹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后曹某与同为教师的妻子出走,下落不明。2012年3月30日,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曹某夫妇两人按自动离职处理。随后,罗某向法院起诉并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依法扣划了曹某的3770元银行存款后,发现曹某夫妇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僵局,执行人员并未放弃。考虑到曹某夫妇在作为教师期间都曾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执行人员提出了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方案。法院领导也高度重视这一执行方案,多次带领执行人员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县办事处协调,最终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县办事处认同了法院的执行方案,使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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