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惠玲代表:扩大身份限定范围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2013-03-14 14:26:3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吉斌
我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官离任后的任职回避及其配偶、子女的任职回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工人文化宫教育培训部部长向惠玲代表认为,该条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符,应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向惠玲认为,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身份限定过窄,离任法官在原任职法院乃至其他关系密切法院的一定影响力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对其限制应不限于律师身份。而法官离任后,不论年限永远不得担任曾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剥夺了法官出身的执业律师的生存权,应进行适当的年限限制。
“法官的任职回避仅适用于法官的配偶、子女,过于片面,不严谨。”向惠玲建议,将法官任职回避范围扩大到其近亲属。
向惠玲认为,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身份限定过窄,离任法官在原任职法院乃至其他关系密切法院的一定影响力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对其限制应不限于律师身份。而法官离任后,不论年限永远不得担任曾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剥夺了法官出身的执业律师的生存权,应进行适当的年限限制。
“法官的任职回避仅适用于法官的配偶、子女,过于片面,不严谨。”向惠玲建议,将法官任职回避范围扩大到其近亲属。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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