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下属公司被注销应如何确定被告》
2013-03-13 15:54: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频道 | 作者:喻文勇
  2013年3月6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付润琴撰写的《下属公司被注销应如何确定被告》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

  【案情】

  注册地为A县的某公司,因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后逐渐在B县成立了一家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内设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2012年8月,顾客王某在B县公司购买的产品因质量不过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而B县销售公司也因业绩下滑,入不敷出,难以继续再经营下去而被注销并搬回原公司。现王某要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应去哪个地方的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A县法院去起诉。因为A县公司才是本案的被告,A县公司是总公司,B县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应该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B县法院去起诉。因为B县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B县公司自己本身就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其具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具备一家公司完整的组织机构,应该独自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管析】

  原文作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意见如下:

  1、B县公司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确定B县公司是不是子公司,关键在于B县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具有法人人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文作者已以案情中未述明信息,不可强行推测其具备子公司的条件为由,将B县公司理解成分公司,笔者也不便再述。

  2、分公司能否成为独立被告?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因此,B县公司作为A县公司的分公司,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是能够作为独立被告的。当然,本案中未述明此信息,且B县公司因生产经营不下去,已被注销并搬回了A县公司,故B县公司不能作为被告,其债权、债务由A县公司承继。所以,本案被告为A县公司。

  3、管辖法院

  本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引起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即存在着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又存在着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在权衡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以及诉讼管辖上的利蔽后择一行使。

  若选择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作为被告住所地,A县法院有权管辖。B县作为合同履行地,B县法院也有权管辖。

  若选择以侵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B两县法院都有权管辖。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可以A县公司为被告,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为案由,向A县法院或B县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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