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推进人权保障
刑诉基础辩护权得以全方位实现
刑诉基础辩护权得以全方位实现
2013-03-12 15:23:1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斌 卢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分别于3月10日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后,立即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法制日报》记者11日采访时注意到,代表委员们对报告中关于“保障人权”的阐述格外关注。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最近一轮司法改革中,死刑复核制度、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被有效约束和规范,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代表说:“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诉讼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司法观念逐渐被人权保障、正当程序、证据裁判等现代诉讼理念所取代,人们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都有了极大提高。”
强化监督避免刑讯逼供
一些连任的代表委员还记得,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看守所管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成为热议话题。如今,经过几年的改革,包括看守所在内的监管场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最高检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等专项检查,排查解决牢头狱霸,促进依法文明安全监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介绍说,近年来,除日常监督外,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全市看守所开展了包括牢头狱霸、久押不决、警戒具使用等9次集中专项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现象108起,有效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讯问过程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为保证侦查人员在实时监督下开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场所改造,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北京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市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实现对各区县检察机关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同步监督。”甄贞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证据为上严防冤错案件
“判决被告无罪,当庭释放。”在西方电影中,经常出现因为证据不足,法庭判决被告无罪的情形。法律界人士和群众热切期待,这样的场景中国法庭也能出现。
“两高”报告指出,近年来,法院、检察院都在积极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吸纳了这一改革成果。
“法院必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经法庭查明的事实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坚决宣告无罪。”康为民说,对于行为虽有一定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对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认定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
辩护权得到全方位保障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代表郑重地按下赞成票。
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这些规定在韩德云看来,其意义怎么形容都不过分。
“辩护权可以说是诉讼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代理人连辩护都无法得到保障,那整个刑事诉讼架构就没有基础了,人权保障更无从谈起。”韩德云说。
保障辩护权,一直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政法各单位接连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落实新刑诉法规定,对辩护权等人权保护规定要提前执行。
据韩德云介绍,目前,重庆市律协正与公检法等部门会商制定律师阅卷、提交证据等一系列问题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新法得到真正落实。“法律规定完善了,现在要思考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素质,提高运用新法的水平,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有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两高”报告多次谈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代表委员们表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最高检报告称,检察机关推行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
“新刑诉法设立特别程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北京检察机关随后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处室,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甄贞说,北京检察机关联合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院校等,引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建立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涉案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提供法律援助等,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记者注意到,“两高”报告不约而同讲到“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专门制度。
据了解,上海法院2011年便率先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效果显著。“该制度实现了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确保失足未成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和受教育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说。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最近一轮司法改革中,死刑复核制度、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被有效约束和规范,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代表说:“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诉讼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司法观念逐渐被人权保障、正当程序、证据裁判等现代诉讼理念所取代,人们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都有了极大提高。”
强化监督避免刑讯逼供
一些连任的代表委员还记得,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看守所管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成为热议话题。如今,经过几年的改革,包括看守所在内的监管场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最高检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等专项检查,排查解决牢头狱霸,促进依法文明安全监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介绍说,近年来,除日常监督外,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全市看守所开展了包括牢头狱霸、久押不决、警戒具使用等9次集中专项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现象108起,有效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讯问过程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为保证侦查人员在实时监督下开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场所改造,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北京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市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实现对各区县检察机关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同步监督。”甄贞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证据为上严防冤错案件
“判决被告无罪,当庭释放。”在西方电影中,经常出现因为证据不足,法庭判决被告无罪的情形。法律界人士和群众热切期待,这样的场景中国法庭也能出现。
“两高”报告指出,近年来,法院、检察院都在积极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吸纳了这一改革成果。
“法院必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经法庭查明的事实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坚决宣告无罪。”康为民说,对于行为虽有一定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对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认定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
辩护权得到全方位保障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代表郑重地按下赞成票。
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这些规定在韩德云看来,其意义怎么形容都不过分。
“辩护权可以说是诉讼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代理人连辩护都无法得到保障,那整个刑事诉讼架构就没有基础了,人权保障更无从谈起。”韩德云说。
保障辩护权,一直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政法各单位接连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落实新刑诉法规定,对辩护权等人权保护规定要提前执行。
据韩德云介绍,目前,重庆市律协正与公检法等部门会商制定律师阅卷、提交证据等一系列问题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新法得到真正落实。“法律规定完善了,现在要思考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素质,提高运用新法的水平,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有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两高”报告多次谈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代表委员们表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最高检报告称,检察机关推行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
“新刑诉法设立特别程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北京检察机关随后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处室,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甄贞说,北京检察机关联合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院校等,引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建立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涉案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提供法律援助等,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记者注意到,“两高”报告不约而同讲到“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专门制度。
据了解,上海法院2011年便率先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效果显著。“该制度实现了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确保失足未成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和受教育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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