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被冒领 法院调解货主获赔偿
2013-03-11 15:5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王慧杰
  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货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来愈普遍,但一些人在收发快递时的粗心大意却给了投机分子可乘之机,因邮寄物品丢失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邮寄服务合同案件。

  2012年10月,申某在江津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四面山的住房。2012年9月28日,申某花费12000元在重庆国美电器购买了四件家电。因其未在江津居住,便委托国美电器将所购电器发货到江津。在填写收货人时,申某为图方便便委托自家小区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熊某代为签收。国美电器于2012年12月6日将货物交与江津某货运部承运。不料至12月17日,申某仍未收到货物,经多方查询,他得知货物被一熊姓男子提走。申某遂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询问相关情况,售楼部负责人称熊某已于2012年12月15日辞职。申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江津区几江派出所报案,经调查,该批物品不是由原告委托的熊某签收的,而是被人冒领了,具体人员尚未能查清。申某无奈下遂将货运部负责人陈某(个体工商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12000元。

  被告陈某认为根据快递、货运行业的做法,只要提货人报出的姓名、电话与货运单上一致,就可以把货提走,快递人员无法核实提货人的真实身份,而且即使核对身份也只针对发货人有特别要求或保价的货物。作为投递人员,其已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委托的收货人熊某签收货物,已经尽到了义务,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陈某认识到货运公司有将承运的货物按约定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义务,而其在投递货物时,存在未能仔细核实提货人身份的过错。申某也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被告陈某当庭赔偿原告申某货物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为避免快递物品被冒领,寄件人应写明收件人的详细信息,同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快递公司的投递人员,应要求提货人出示身份证,核实是否为托运人指定的实际收货人。如果是代领,需和发货人进行再次确认,确保提货人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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