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菁代表:要提高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
2013-03-11 10:03: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义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菁
建议名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建议人:孙 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菁代表对近期部分地区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怒。她对记者说:“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排污N次或N年,偶尔被查处、罚款一次,然后继续排污N次或N年,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把故意污染、明知再犯的企业由环保执法部门罚款改为交司法机关处置,让他们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去年9月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孙菁在基层环保部门及群众中进行调研后,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孙菁在议案中提出,应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现有的两款法律条文之上增加一款,即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付费、利用者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
孙菁认为,应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戒力度,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孙菁表示,我国环保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虽然2010年刑法修订增大了处罚力度,对造成重大污染的企业可动用刑法处置,但何为重大?小量持续累加的排污也可造成重大污染,等到其小量排污不断发展成重大污染时再用刑法实在不利于保护环境。当下排污企业多,环保事件多发,仅靠环保部门的监察及单纯的低额度处罚远不足以威慑违法者。
孙菁还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更重视公众的环境权益,建议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要体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如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公开透明的形式参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等。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被发现率不高,有些企业环评时合格但不按环评要求生产,规避环保部门的排污检查,甚至还有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业联合应对媒体及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因此,孙菁建议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将排污企业向公众公布,邀请公众协助监督,还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议人:孙 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菁代表对近期部分地区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怒。她对记者说:“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排污N次或N年,偶尔被查处、罚款一次,然后继续排污N次或N年,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把故意污染、明知再犯的企业由环保执法部门罚款改为交司法机关处置,让他们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去年9月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孙菁在基层环保部门及群众中进行调研后,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孙菁在议案中提出,应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现有的两款法律条文之上增加一款,即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付费、利用者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
孙菁认为,应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戒力度,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孙菁表示,我国环保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虽然2010年刑法修订增大了处罚力度,对造成重大污染的企业可动用刑法处置,但何为重大?小量持续累加的排污也可造成重大污染,等到其小量排污不断发展成重大污染时再用刑法实在不利于保护环境。当下排污企业多,环保事件多发,仅靠环保部门的监察及单纯的低额度处罚远不足以威慑违法者。
孙菁还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更重视公众的环境权益,建议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要体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如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公开透明的形式参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等。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被发现率不高,有些企业环评时合格但不按环评要求生产,规避环保部门的排污检查,甚至还有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业联合应对媒体及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因此,孙菁建议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将排污企业向公众公布,邀请公众协助监督,还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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