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2013-03-04 15:35:3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韩淼 王海鹰 许雪毅
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得到了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的响应,一些代表建议加快推进这一制度的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现行劳教制度与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追求公平正义、提倡文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中国的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亟须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一定程度上让公民生活在恐惧中。”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说,“未经法庭定罪就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没有制约和监督措施,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说,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包括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基本法律,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改不行。
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正忙于肃清残余敌对势力,整顿社会秩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对决定做出了补充,并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
虽然这一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推进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日趋增强,劳教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执行中扩大化、随意化,有的部门以劳教之名行刑罚之实,导致劳教扭曲为法外施刑。
过去几年,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不断,特别是在出现了几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之后,这一制度更是成为众矢之的。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湖南妇女唐慧的女儿被强奸,当她要求有关部门对嫌犯施以严厉处罚时,她自己却被送进了劳教所。在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而被处以劳教。
中央已经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将是2013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上个月,云南省对涉及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进行严格控制,能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的不再采用劳教手段。而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也在1月份透露已做好适时停止劳教制度的准备。
“但是一步到位取消劳教制度,目前看仍有难度。”杨伟程认为,作为过渡,可以缩小劳教对象的范围。
邓辉建议,改革首要的是把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同时注重社区矫正的作用。
戴仲川也表示,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如违法行为矫治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现行劳教制度与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追求公平正义、提倡文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中国的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亟须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一定程度上让公民生活在恐惧中。”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说,“未经法庭定罪就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没有制约和监督措施,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说,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包括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基本法律,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改不行。
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正忙于肃清残余敌对势力,整顿社会秩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对决定做出了补充,并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
虽然这一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推进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日趋增强,劳教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执行中扩大化、随意化,有的部门以劳教之名行刑罚之实,导致劳教扭曲为法外施刑。
过去几年,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不断,特别是在出现了几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之后,这一制度更是成为众矢之的。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湖南妇女唐慧的女儿被强奸,当她要求有关部门对嫌犯施以严厉处罚时,她自己却被送进了劳教所。在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而被处以劳教。
中央已经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将是2013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上个月,云南省对涉及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进行严格控制,能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的不再采用劳教手段。而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也在1月份透露已做好适时停止劳教制度的准备。
“但是一步到位取消劳教制度,目前看仍有难度。”杨伟程认为,作为过渡,可以缩小劳教对象的范围。
邓辉建议,改革首要的是把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同时注重社区矫正的作用。
戴仲川也表示,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如违法行为矫治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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