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公司被注销应如何确定被告
2013-03-04 14:2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润琴
【案情】
注册地为A县的某公司,因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后逐渐在B县成立了一家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内设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2012年8月,顾客王某在B县公司购买的产品因质量不过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而B县销售公司也因业绩下滑,入不敷出,难以继续再经营下去而被注销并搬回原公司。现王某要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应去哪个地方的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A县法院去起诉。因为A县公司才是本案的被告,A县公司是总公司,B县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应该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B县法院去起诉。因为B县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B县公司自己本身就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其具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具备一家公司完整的组织机构,应该独自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王某应该向A县法院去起诉被告,理由如下: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需按要求投入相应的注册资本,对外以子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且由自己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风险。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通常是由总公司名称加上某某分公司名,无需注册资本,其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就象是总公司的一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都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2)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控制是不同的。总公司对子公司一般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多数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对分公司的控制则不同,总公司直接从人事、业务、财产等方面直接控制分公司,分公司必须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并且独立核算税收情况。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也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在税收方面,分公司所得税可以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增值及营业税另行申报。
2、B县公司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根据上述对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的论述,A县公司作为总公司,其依法成立的B县销售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关键要理清B县公司是否具有子公司成立的一般条件。由于篇幅有限,本案案情中并没有告知B县公司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及如何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等信息,而仅仅说内部设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其实,具有一般的组织机构是成立任何一家公司所必备的,既然案情中未述明的信息,便不可强行推测其具备子公司的条件,但若将B县公司理解成分公司则是无可厚非的。
3、地域管辖原则
由上所知,B县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被告,况且案情中也述明B县公司因生产经营不下去,已被注销并搬回了A县公司,所以A县公司要为B县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其作为被告理应为王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公司注册地在A县,故A县法院理应是有权管辖法院。
所以,王某应该向A县法院起诉索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注册地为A县的某公司,因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后逐渐在B县成立了一家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内设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2012年8月,顾客王某在B县公司购买的产品因质量不过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而B县销售公司也因业绩下滑,入不敷出,难以继续再经营下去而被注销并搬回原公司。现王某要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应去哪个地方的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A县法院去起诉。因为A县公司才是本案的被告,A县公司是总公司,B县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应该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到B县法院去起诉。因为B县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B县公司自己本身就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其具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具备一家公司完整的组织机构,应该独自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王某应该向A县法院去起诉被告,理由如下: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需按要求投入相应的注册资本,对外以子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且由自己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风险。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通常是由总公司名称加上某某分公司名,无需注册资本,其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就象是总公司的一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都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2)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控制是不同的。总公司对子公司一般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多数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对分公司的控制则不同,总公司直接从人事、业务、财产等方面直接控制分公司,分公司必须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并且独立核算税收情况。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也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在税收方面,分公司所得税可以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增值及营业税另行申报。
2、B县公司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根据上述对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的论述,A县公司作为总公司,其依法成立的B县销售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关键要理清B县公司是否具有子公司成立的一般条件。由于篇幅有限,本案案情中并没有告知B县公司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及如何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等信息,而仅仅说内部设有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一系列部门。其实,具有一般的组织机构是成立任何一家公司所必备的,既然案情中未述明的信息,便不可强行推测其具备子公司的条件,但若将B县公司理解成分公司则是无可厚非的。
3、地域管辖原则
由上所知,B县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被告,况且案情中也述明B县公司因生产经营不下去,已被注销并搬回了A县公司,所以A县公司要为B县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其作为被告理应为王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公司注册地在A县,故A县法院理应是有权管辖法院。
所以,王某应该向A县法院起诉索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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