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执照超期未检 法院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2013-03-04 11:28:46
     中国法院网讯 (张雯静)  王某在驾驶证超期三天未检审的情况下,驾车将农某撞成五级伤残,保险公司以王某属于无证驾驶为抗辩理由拒绝理赔。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驳回农某与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13.4万余元,王某赔偿农某5.7万余元。

  2011年12月12日,王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农某撞伤。事故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农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另,王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05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三天,但未被注销。2011年12月15日,事发三日后王某到相关部门换领新证。因王、农二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农某将王某及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年检更换,系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为抗辩理由,不予承担车辆的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因其未以明确形式告知王某,且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驾驶证年检过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失去驾驶资格,而不支持保险公司主张,遂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共赔偿农某13.4万余元,王某赔偿农某5.7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与农某不服,均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的驾驶证仅超期三天,并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一年的注销期限,且事后王某已换领了新证,故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视为驾驶证超期检审,并非无证驾驶。另,农某在交通事故后能基本照顾自己,并可从事部分生产劳动,一审确定的5年护理期限并无不妥。据此,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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