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2013-02-27 13:5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当案外人同时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时应如何处理?适格的当事人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还是“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笔者认为,适格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讼方式,一旦选定了一种诉讼方式,就不能因为“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
对于以上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出发,适格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审结,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苏的,法院不应受理。反之亦然。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成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屏障,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的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整合此前的司法解释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应保留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以便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当案外人同时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时应如何处理?适格的当事人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还是“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笔者认为,适格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讼方式,一旦选定了一种诉讼方式,就不能因为“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
对于以上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出发,适格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审结,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苏的,法院不应受理。反之亦然。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成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屏障,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的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整合此前的司法解释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应保留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以便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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