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母并肢解焚烧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013-02-22 14:54:45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晓燕 王军)  日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平素对父母心怀仇恨,怀疑自己非父母亲生。2012年2月10日晚,李某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母亲张某发生争执,遂对其母拳打脚踢,并用石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母死亡,后李某某因担心事情败露,对其母张某的尸体进行肢解并焚烧。两天后,李某某父亲外出归来发现妻子张某不在家,后在自家厨房锅底发现人骨头,遂立即报案。

  另查明,李某某自2004年起发病,2005年、2007年曾两次因精神病住院治疗,发病主要表现为多疑、害怕,认为有人处处设圈套想害他。案发前李某某精神异常明显,晚上睡不着觉,白天不正常吃饭,案发当天感觉自己正大祸临头,有人要杀他灭口。

  2012年2月13日,李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对其杀死母亲并肢解焚烧尸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6月,经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鉴定,李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非血统妄想、被害妄想病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该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属于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由于当时新刑诉法尚未实施,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院认为李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遂立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杀害母亲并肢解焚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患有非血统妄想、被害妄想病症,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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