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面子残忍烧死前女友 被判死刑悔已迟
2013-02-21 16:25:05
中国法院网讯 (钟康安) 前女友主动提出分手后与自己的老乡谈恋爱,一男子因觉得“没面子”而用放火烧屋的方式报复被害人,酿成一尸两命(含胎儿)和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的惨剧,而后,该男子远遁他乡,但天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锦明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锦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忏悔。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锦明(男,27岁)因前女朋友即被害人黎某某(殁年20岁)主动和其分手后又与其同村老乡即被害人陈某某谈恋爱,觉得“没面子”而产生恨意。在听说黎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回到老家并同居后,韦锦明为泄私愤,预谋用放火的方式报复教训被害人。韦锦明于2012年5月29日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木棍、水瓢、砍刀等作案工具窜到该镇古城村古兑组7号,乘陈某某与黎某某(已怀孕6个月)在房间熟睡之机,从房间窗口用水瓢泼洒汽油进房间内,然后点燃捆缠旧衣物并沾有汽油的木棍,从窗口伸进房间内,致被害人的房间瞬间起火。韦锦明担心火力不够,又再次用水瓢泼汽油进房间内,之后才逃离现场到外地藏匿。黎某某被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某被烧成重伤并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锦明为泄私愤,采用放火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本案虽事出有因,但是,婚姻恋爱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被害人在案件中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为泄私愤而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锦明(男,27岁)因前女朋友即被害人黎某某(殁年20岁)主动和其分手后又与其同村老乡即被害人陈某某谈恋爱,觉得“没面子”而产生恨意。在听说黎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回到老家并同居后,韦锦明为泄私愤,预谋用放火的方式报复教训被害人。韦锦明于2012年5月29日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木棍、水瓢、砍刀等作案工具窜到该镇古城村古兑组7号,乘陈某某与黎某某(已怀孕6个月)在房间熟睡之机,从房间窗口用水瓢泼洒汽油进房间内,然后点燃捆缠旧衣物并沾有汽油的木棍,从窗口伸进房间内,致被害人的房间瞬间起火。韦锦明担心火力不够,又再次用水瓢泼汽油进房间内,之后才逃离现场到外地藏匿。黎某某被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某被烧成重伤并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锦明为泄私愤,采用放火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本案虽事出有因,但是,婚姻恋爱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被害人在案件中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为泄私愤而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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