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2013-02-21 09:20:12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李红梅
2月20日国办发布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并明确为10元左右,替代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医保按比例报销。
《意见》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级统一增补,增补品种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提高基层门急诊就诊量占总数的比例。
《意见》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级统一增补,增补品种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提高基层门急诊就诊量占总数的比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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